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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錄取未報到,何來“失信”?

由 長孫秀芬 發佈於 經典

作者:王鐘的

近日,針對網民建議“進一步加強對高考錄取未報到的失信考生處理”留言,廣西招生考試院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回覆稱:“對高考錄取未報到再次參加高考的學生進一步採取限制性措施,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或地方法規政策,綜合社會、學校、家長、學生等各方承載力和認可度,充分保障學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權益。”

考生獲高校錄取後放棄報到入學,其實並不新鮮。隨着高等教育的普及,高考已從“能不能上大學”的競爭轉變為“上一所怎樣的大學”的競爭。對錄取結果不滿意,考生難免會對高校“放鴿子”。近年來,一些知名大學也出現考生放棄入學資格的情況,例如,2021年福州大學有119名新生放棄入學資格,其中有半數是內地考生。當然,放棄入學資格,並不意味着放棄接受高等教育,有的考生可能擁有到境外留學的機會,有的考生則選擇復讀,“來年再戰”。

有人放棄,也有人求之不得。有一種觀點認為,“錄取未報到”構成了對他人錄取機會的擠佔,造成了某種程度的不公。出於這種心態,就出現了“處理錄取未報到考生”的建議。

然而,以“失信”來評價錄取未報到考生,顯然有失公允。在現行高考制度中,高校根據考生填報的志願和考分實施錄取,而考生在填報志願時,並不確定是否能被心中最理想的高校和專業錄取。儘管平行志願等措施給考生提供了更多錄取機會,但最終考生只能拿到一所高校的錄取通知書。在報到入學前,考生與高校之間並不存在確定的契約關係,自然也談不上“失信”。

隨着高考制度的改革,“一考定終身”的現象逐漸成為歷史。這一方面體現在一些省份嘗試部分科目賦予考生多次機會,取最高分計入高考成績;另一方面也體現在考生可以通過復讀,提高不理想的高考成績,努力被心儀高校錄取。儘管在這一過程中,會出現部分錄取機會被放棄的情況,但高考作為選拔性考試,這樣的規則應當被尊重。

但是,允許考生放棄錄取,通過復讀來年再考,並不意味着公共教育資源要繼續承擔這部分人的教育責任。現實中,儘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多年來三令五申,但仍有一些公辦中學招收復讀生。為了提高升學率和名校錄取數,一些復讀學校不惜以高額獎學金誘惑高分考生復讀。還有考生成為“復讀專業户”,看到復讀可以賺錢,就選擇多年“錄而不讀”。這種情況,違背了教育規律,造成了復讀學校的惡性競爭,也在實質上浪費了教育資源。

2001年,教育部取消高考考生“未婚、年齡不超過25歲”的限制。考生不管年齡多大都可以參加考試,是高考制度開放性和包容性的體現。對應屆考生和社會考生一視同仁,是高考制度“公平取士”的題中應有之義。

高考制度的改革始終在路上,針對高等教育資源的供需變化,制度也應積極調研、認真規劃。例如,有人提出,參考國際上高校錄取的成熟經驗,實施高校錄取的“正取”和“補錄”制度,一旦有人放棄錄取機會,在補錄名單上的考生可以自動獲得遞補機會。對於這些完善錄取制度的建議,有關部門應認真傾聽。當然,高考制度的變化牽一髮而動全身,一切調整都要充分吸納社會意見,考慮學校的可操作性,以穩妥、循序漸進的姿態不斷探索和完善。(王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