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2月18日印發《關於正確認識和規範使用高校人才稱號的若干意見》,要求正確理解人才稱號內涵,正確看待人才與人才稱號的關係,正確認識人才稱號獲得者的使命責任,推進人才計劃改革,強化人才稱號獲得者崗位管理,堅持正確的收入分配導向,規範人才招聘和引進工作。不把人才稱號作為評價人才、配置學術資源的唯一依據。
近年來教育系統以實施人才計劃為牽引,吸引和集聚了大批高層次優秀人才,帶動高校人才隊伍建設取得顯著成效。但由於人才評價制度還不夠合理,體制機制還不完善,改革舉措落實還不到位,“唯帽子”的問題依然存在,亟需通過完善制度予以克服。
《意見》指出,人才稱號是在人才計劃或項目實施過程中給予人才的入選標識,是對人才階段性學術成就、貢獻和影響力的充分肯定,不是給人才貼上“永久牌”標籤,也不是劃分人才等級的標準,獲得者不享有學術特權。不將高層次人才等同於人才稱號獲得者,不把人才稱號作為評價人才、配置學術資源的唯一依據,不單純以人才稱號獲得者數量評價人才隊伍建設成效,扭轉以“帽子”為牽引建設人才隊伍的不良傾向。
人才計劃改革方面,要精簡教育領域各類人才計劃,層次相近、措施相似、力度相當的不再重複設置,原則上不再新設。高校不得針對人才稱號獲得者發佈“明碼標價”的招聘廣告,不得將國(境)外學習或工作經歷作為人才招聘引進的限制性條件。發達地區不得片面通過高薪酬高待遇競價搶挖人才,特別是從中西部、東北地區挖人才。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雷嘉
來源:北京頭條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