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連九族是古代刑罰族誅的一種。意味着由一個人的死罪擴展為家族成員的共同死罪。這一違揹人性,暴虐刑制在中國傳統法律卻一直存在。
族刑的出現:、
跟椐《尚書》記載:夏啓和商湯時期在出徵之前的訓詞中威脅部下,警告他們如果在戰爭中不聽從命令,就會將犯者連同其子一起處死,這是族刑在立法上的最早記載。
春秋時期,秦國在商鞅當政後,更是看重刑罰的威懾功能,廣泛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連帶責任制度。
在秦始皇時期,情況變得更加嚴峻和糟糕,為鞏固中央集權,毫不手軟地付諸於實踐之中。
漢朝雖也有偶見廢族刑之舉,但終未能持之以恆。然而到明、清時,族刑株連的範圍又得以擴大。
族刑的範圍:
漢以後至唐以前,族刑不廢,其株連範圍開始走向正規化,在《唐律》中,規定謀反、大逆兩罪,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同處死,其它親屬均免去死刑,只是按其親疏關係,或收、或流。
而一般死罪,只殺本人,親屬受免死之刑。這種不入於死刑的緣坐,已非嚴格意義上的族刑了。所以,相比而言,《唐律》對族刑的範圍控制得較為狹窄。
但是到了明朝,族刑株連的範圍又有所擴大。有犯之人不僅本人要被凌遲處死,其祖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以上,不限籍之異同,不論篤疾廢疾,一律處斬。
索性未波及到女性親屬,但她們仍難逃變賣為奴的厄運。清律在族刑上直接照搬明律,且在具體執行上更呈寬濫的趨勢,更是慘無人道。
直到清末法律在一次變革運動中族刑連坐制被廢除。
一、在古代皇權是至高無上的,封建社會刻在人們骨子裏的“奴性”。沒有人敢忤逆,在古裝電視劇裏不是經常有一句台詞嘛叫“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只要皇帝決定了殺誰誰就別想逃,生殺大權全靠皇上一人決定。如果違背了聖旨,不僅自己會死的很慘,還會牽連更多的人送命。
二、那時候的交通工具並不發達,除了騾子、馬車,就只能自己用腿跑了,但是兩隻腿能跑多遠呢?
腳程再快也不如衙門裏的馬快,到時候沒跑走再被抓到,那就是抗旨不尊,接下來會有更殘酷的刑罰等着他們,古代的酷刑各種各樣,樣樣讓人生不如死,與其自己被折磨之後再死,還不如一刀下去來的痛快。
三、有些人肯定的確是會想逃跑的,但是他們也需要考慮好他們的下一步計劃,逃跑路線以及以後的生活。
他們逃跑之後就屬於黑户了,而且還會面臨通緝的風險,到處張榜他們的畫像,去到哪裏都屬於沒有身份的人。到時候沒有一個人敢用你,生計就成了問題。況且那時候的治安可不像現在,如果逃到深山之中的話,很可能自己就會成為豺狼虎豹的晚餐。
在當時的壞境下,逃跑根本就是最糟糕的選擇了,所以很少有人會在被判刑之後選擇逃跑。留下的才是聰明人,沒準還有赦免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