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公元前550年,晉國卿大夫範宣子制定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明文法規——《範宣子刑書》,但因種種原因一直被深藏於密室。直到公元前513年,趙鞅、荀寅領兵在汝水築城時,向百姓徵收了一鼓(大約480斤)鐵,將範宣子所著刑書鑄於鐵鼎之上,這就是著名的“晉鑄刑鼎”,這雖然是受了鄭國“子產鑄刑鼎”的影響,但意義卻大不一樣。
《範宣子刑書》被鑄於鼎上公佈於眾之後,引起當時社會各方的不滿。孔子首先責難道:“晉其亡乎?失其度矣!”他認為晉國應該遵守唐叔虞傳下來的法度,以作為百姓的準則,卿大夫們按照位次來維護它,百姓們才能尊重貴族,貴族們也因此可以守護他們的家業,貴賤差別沒有錯亂,這就是所謂法度。晉文公正是遵循了這個法度,才會在被廬制定法律以作盟主,現在鑄造刑鼎公佈於眾,百姓皆能看到律法,貴賤沒有次序,還怎麼能治理國家?同時孔子還認為範宣子的刑書是在夷地檢閲時制定的,是晉國的亂法,不可以當做律法來執行的。
晉國的史官蔡墨也氣急敗壞地詛咒道:“範氏、中行氏恐怕要滅亡了吧,擅自鑄造刑鼎,以此為國家的法律,這便是法令的罪人,擅自改變晉文公制定的被廬之律已然是大罪,如果糾正錯誤,修養道德還可免於禍患。”
此二人是《範宣子刑書》公佈之後反應最激烈之人,他們二人墨守“周公之禮”,從未用發展的眼光看待法律問題,頭腦守舊,言不中肯,是實實在在的目光短淺之人。要知道,晉國向來是有着變革精神的諸侯國,從“叔虞封唐”開始,堅決執行着“啓以夏政,疆以戎索”的國策,在經濟、文化、政治各方面都充滿着變革精神,就拿律法制度來説,在“晉鑄刑鼎”之前的春秋二百多年間,就有五次律法的改革。
自從人類開始出現階級之時,法律就隨之出現,可以説法律就是鞏固和強化階級專政的工具。春秋時期由於諸侯紛爭,社會動盪不安,各國統治者無不注重法律的制定和頒佈,以適應形勢變化。晉國所處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以及其執行了與其他諸侯國不同的治國方略,所以舊制度在晉國被破壞得最早、最多,傳統的《周禮》已不足以適應新的社會形勢,所以急需一種行為規範來約束其社會成員,因而法制思想也在這裏較早的產生。
晉國第一部法典是“唐叔虞所受法度”。
雖然沒有史籍記載“叔虞所受法度”具體內容如何,但從孔子抨擊“晉鑄刑鼎”時所説之言可以窺見部分內容:
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
從這句話中,我們起碼能看出兩層意思。第一層意思則是唐叔虞所受法度應該是高低貴賤,層次必須分明。第二層意思是法律不必對百姓公示,貴族知道即可,這樣可以更好地治理百姓。
再根據《左傳·定公四年》祝佗回顧周初分封魯、衞、唐的封建情況時稱,唐叔虞是“命以《唐誥》而封於夏墟”,所以説在唐叔虞初臨唐國時,《唐誥》是周王室賜給他受封建國的法典,這也是晉國的第一部法典。
第二部法典應該是晉文公所作的“被廬之法。”
從“曲沃代翼”到“驪姬之亂”,晉國經歷了百年大動盪,社會政治經濟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在這樣的新形勢下需要制定一部新的法典來穩定政局,安定人心。於是在公元前633年,晉文公作三軍蒐(sōu)於被廬,“作執秩之官,為被廬之法”,確立了新的政治秩序,這是晉國法制史上的第一次變革。
關於“被廬之法”具體內容,已不可考,其基本精神,與《國語·晉語》所載晉文公實行的一系列政策息息相關,因而這也成為晉國的第二部法典。
第三部法典應為“趙宣子之法”。
“被廬之法”行之不久,公元前621年,晉國蒐於夷,以狐射姑為元帥,後又改蒐於董,改任趙盾為元帥。趙盾上台後,對以前的法律進行了再次修訂,成為晉國的常法,此即為“趙宣子之法”,這是晉國的第三部法典。
第四部法典為“範武子之法”。
“趙宣子之法”僅僅實行於趙盾執政始末,公元前601年,趙盾死去,兩年後晉景公即位,他惡趙氏專橫,連帶着對“趙宣子之法”也有惡感,於是在公元前593年,使士會聘周。
士會歸國後,按照《周禮》的精神,“講聚三代之典禮,於是乎修執秩以為晉法”,這便是“範武子之法”。晉景公廢“趙宣子之法”而為“範武子之法”,其目的是為了崇公室而抑卿大夫,公元前583年的“下宮之役”誅殺趙氏,就是依據的這部法典,這就是説晉國的第四部法典。
第五部法典應該是“士渥濁朱範武子之法”,具體名字已不可考。
“範武子之法”實行後,晉公室不僅依靠該法誅滅了趙氏,還除掉了繼趙氏而專晉政的郤氏“三卿五大夫”,直接導致欒書聯合中行偃殺死了晉厲公。
晉悼公於公元前573年即位,“命士渥濁為太傅,修範武子之法”,對卿大夫們作出了一些讓步,緩解了晉景公、晉厲公時代統治集團內部的緊張局勢,在“範武子之法”基礎上修訂的新法就是晉國的第五部法典。
這五部法典突出的內容主要是統治百姓用到的刑罰,功能職責也主要是“威民”,依照現有資料可以看出當時的刑罰種類主要有五大類。
第一類:大刑。包括了“甲兵之刑”、“斧鉞之刑”等,如車裂、凌遲、殺頭等。
第二類:中刑。包括了宮刑、刖(yuè)刑、劓(yì)刑、黥(qíng)刑等。
第三類:薄刑。包括了鞭笞、杖擊等。
第四類:流放。如公元前586年晉大夫趙嬰齊與侄媳通姦,被流放到齊國。
第五類:贖買。顧名思義就是犯了罪可以用錢與實物贖罪,以免刑罰,這個制度主要針對的是貴族,不具有普遍性。
公元前513年,趙鞅、荀寅鑄造刑鼎,雲“著範宣子所為刑書焉”。該刑書的橫空出世受到了臣民的一致認同,從具體制度來看,它也是“禮治”與“法治”合流後的產物,其具體內容如下。
制事典。即制定辦事的章程和條例、守則等。
正法罪。即制定刑罰律令,與之前刑罰條款類似。
闢刑獄。即清理積案,使斷獄案不得拖延,久而不決。
董逋逃。即對在逃的罪犯要迅速抓捕歸案。
由質要。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有證可考的將經濟寫入法律中,意為規定交易要用契約合同,財物出入往來要有賬目以為憑證。
治舊洿。即把不合用的舊條文刪除,以符合時代的發展,生產的進步。
求秩禮。即遵從等級制度,不準僭越。
續常職。即任用賢能為官,剔除昏暈官吏。
出滯淹。這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將選拔人才之法寫入到法律條文中。孔疏謂“賢能之人,沉滯田裏間,拔出而官爵之”,與孔子的“舉逸民”類似。
這九個方面,每類下又有若干細則編製成法典,故云:“既成,以授太傅陽子與太師賈佗,使行諸晉國,以為常法。”這樣看來,該法令的實行頒佈,類似今天的國家憲法。
成文法的公佈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大變革,在“子產鑄刑書”之前,法律是不公佈的。夏商周時期便有禹刑、湯刑等三百多條款,然而這些都掌握在貴族手中,百姓無從得知,故而在大部分時候法律條款在案件審理中只能作參考,“雖依準舊條,而斷有出入”就是最常見的表現。百姓由於無法得知律法條文,所以也不可能知道刑罰的輕重,這樣就可以使民眾“不測其深淺,常畏威而憚罪”,從而也就俯首帖耳,誠惶誠恐,這就是奴隸制社會中貴族統治的手段。
如果説在“範宣子刑書”之前,“法治”只是實現“禮治”的一種手段的話,那麼在“範宣子刑書”之後,“法治”與“禮治”一樣,真正成為社會普遍性的權威,背後的實質其實就是“道德”與“法律”的合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説,“範宣子刑書”就是被晉國以強制手段固定下來的普遍道德!結語
春秋時期的晉國奴隸暴動,國人蔘政,貴族腐敗,上下凌替,各種價值觀的矛盾衝突嚴重,在這種情況下過去依附在宗法制下的“人治”已然不適應社會的發展需求,這就必然要求確立一種普遍性的規範來適應新的發展,這樣的工作只能依靠國家來做。而當時的晉國作為傳統的宗族國家,制定這種普遍性的規範為維護某一階級,其結果必然是造成現有的“禮治”體系崩潰,“晉鑄刑鼎”就是此時的產物,而其本質卻是法律與道德的結合,“禮治”與“法治”的合流。
公開性的鑄法於鼎,使市井小民隨時得知“有所為也有所不為”,這樣一來會大大緩解社會矛盾,保持社會秩序安定。所以成文法的公佈開闢了一個新的時代,它不僅是法制史上的一大變革,更是政治制度將要發生深刻變革的前兆。
參考資料:《晉國史》、《左傳》、《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帝制時代的中國法》、《國語》、《孔子家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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