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時期三種重要的選官制度及其實施情況
導語:選官制度也就是指如何選拔出文武百官,在史書中,古人將選官制度稱之為選舉。春秋時期,我國主要通過''世卿世祿''制度選拔官員;到了戰國時期,''世卿世祿''制度被廢除,官員的選拔制度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漢朝時期,漢王朝的統治者在秦朝選官制度的基礎上,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系統的選官制度。這套制度主要包括了察舉、徵辟、考試等多種選舉方式,這套制度為漢王朝輸送了不少人才,對於政治、文化的發展都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漢代在我國封建社會中能佔有重要的歷史地位,和這套選官制度有着密切的關係,但是這一套選官制度仍然有很多的弊端。
察舉制:最普遍最常見的選官制度
之所以將察舉制放在第一個標題講,是因為察舉制是漢代選官制度中最常用也是最重要的一個選官制度。那什麼是察舉制呢?察舉其實就是選舉的意思,是一種由下而上推薦人才的選官制度。
其實在秦漢以前,就出現了察舉制,只不過當時只在選拔下級官吏時才使用了察舉制。到了秦朝,這個制度得到了廣泛地推行,成為了當時主要的選官制度。正如《史記·范雎列傳》中記載的那樣: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此外,還有很多記載都説明,察舉制在秦朝已經普遍實行開來。
漢高祖 劉邦
漢高祖劉邦稱帝不久,也意識到了選拔人才的迫切性,公元前196年他就下詔求賢,而賢就是指的那些具有治國才能的人才。漢惠帝也曾下令詔舉人才,一方面是為了選拔人才,另一方面起到了為民表率的效果。
漢初著名的政論家晁錯正是在漢文帝下令徵召''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時,通過詔舉入朝為官的。在漢武帝時期,察舉制就成為了一種完善的選官制度。漢代察舉制推舉官員主要有四條標準,即四科取士。
晁錯
據《後漢書》記載,四項選官標準分別是:一.具有高尚的德行,具有遠大的志向;二.擅長經學,知識淵博;三.對漢代的法令比較瞭解;四.性格剛毅,並且具有謀略。
雖然説是四科取士,但是地方官員推薦的人才,並不一定是這四項標準都能達到,有時候只達到了兩項,也會被推薦到中央做官。這只是四項標準,考察的科目要更加地詳細,主要有下面幾個科目:孝廉、茂才、賢良方正、文學(在漢代指經學)、兵法等。
薦舉孝廉
從漢武帝開始,孝廉就成為了推舉官員的一個重要科目。孝廉其實包括了孝子和廉吏兩個方面,只不過再後來,孝廉往往會被誤認為是同一個科目。
同時,漢武帝當政不久,下令讓地方官員舉薦孝廉之人,但是最初的實行並不是十分順利。主要原因在於漢承秦制,舉人失當是有罪的,所以很多官員對此都不是十分積極,害怕影響了自己的仕途。史書中對這件事是這樣記載的:或至闔郡而不薦一人。
面對無一人舉薦和無一人可用的情況,漢武帝改變了自己的策略,下令地方官員必須定期向中央政府推舉孝廉之人。這個詔書的原話是這麼説的: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
漢武帝
漢武帝下詔書之後,薦舉孝廉就成為了漢朝一個制度,終於得到了貫徹和執行。關於漢代官員推舉孝廉的史料記載有很多,被薦者最後甚至當上了太守、刺史。從漢武帝到東漢末年,很多的名公巨卿都是孝廉出生,可見察舉制對漢朝的政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徵辟制:用人權利的轉移
與察舉制相反,徵辟制是一種自上而下的選官制度,主要包括了皇帝徵聘與公府、州郡闢除兩種形式。
我們先來説説第一種方式:皇帝徵聘。皇帝徵聘是指使用採取特徵或者是聘召的方式,委任有名望或者是品學兼優的人以重任。皇帝徵聘這個方式也有很長的歷史了,在秦孝公時期就已經產生了。
秦孝公
漢朝時期,漢高祖在公元前196年下令求賢,其實也是在繼承了徵聘制度的變形。這個制度從漢武帝之後,一直沿襲到東漢。漢代的封建帝王對於德高望重的年老學者,往往會給以優待。
被皇帝徵聘的人,他們的待遇往往和普通的官員不同,他們享有漢代最尊榮的仕途和最尊貴的待遇。他們在仕途上是十分自由的,並且不受到朝廷的強制命令。不論是在中央上還是在地方上,都要將他們當做貴賓對待。
據《漢書》記載,凡是受到皇帝徵聘的賢士,都會享受到朝廷給予的很多特權。比如,朝廷聘用他們需要自備車馬費用,有時還要備上豐富的酒菜招待他們。他們去外地辦事,地方官員也要做好接待工作。
嚴光
在東漢時期,官場日益腐敗,社會日益黑暗,嚴光拒絕了朝廷的徵聘,開創了東漢士人隱逸拒徵之風。嚴光之後,很多文人都紛紛效仿,如法真、楊厚等人,都拒絕了皇帝的徵聘。
但有趣的事情是,這些文人們往往越是拒絕了朝廷的徵聘,那麼他的名氣就越大,就越是受到朝廷的歡迎。徵聘的本義是為朝廷吸引人才,但是到了後期往往發生了質變。徵聘成了一個形式,人們追求徵聘不再是為了實現抱負而是讓徵聘成為增加自己名聲或者是俸祿的資本。
闢除是高級官員任用屬吏的一種制度,能夠闢除官吏的只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三公府闢除官吏,在使用期通過之後,就會被公卿往上薦舉。雖然剛開始的官位比較小,但是很容易升官。另一種情況則是州郡闢除官員,在通過試用期之後,一般會成為地方官員。
最大的公府闢用官是丞相,丞相有權處置下面的官員,還可以開客觀招收賢士。通過史書,我們可以發現東漢的闢除之風要比西漢的更盛,史書上記載的闢除事件,也多發生於東漢時期。
漢代十三州
漢武帝時期,他設立了十三個部州,每個州都有刺史,這個時期的刺史用人權利還是極其有限的,當時的法令規定:得擇所部二千石卒史與從事。到了西漢末年,刺史的權利越來越大,能夠闢除的官吏人數也就相應增加了。
到了東漢,刺史就成為了地方高級的行政官員,用人的權利又得到了進一步地增強,可以自由闢除當地的官員。到了西漢時期,刺史以及太守不僅能夠任用官吏,還能夠罷免官職,最後甚至成為了一種通用的制度,可見刺史和太守的權利之大。據記載,朱博在成為琅玡太守之後,就罷免了一批稱病而不作為的官員。
朱博
徵辟制是一種相對而言比較自由的選官制度,被徵辟的人可以選擇做官也可以選擇拒絕。但是到了東漢末期,用人的權利從中央轉移到了地方政府上,被徵辟的賢士實際上只能依附於徵辟者。
這種情況導致的結果就是中央的權利被分散,地方權利得到了極大的增強,東漢末年四分五裂的情況和徵辟制也存在密切的關係。
考試:進入仕途的最後一道門檻
漢朝時期的察舉制,一般是配合考試一起實行的。察舉和考試,組成了漢朝任用官員最基礎的兩個步驟。通過薦舉之後的人才,往往還需要參加考試,成功通過考試,才能夠真正地被中央任用。
不論是通過察舉制選拔的人才,還是通過公府與州郡闢除的賢士,都需要通過考試才能夠真正地被任用。考試的內容主要是對經學的熟悉程度以及奏章的寫作程度。考試的方式主要有對策和射策兩種形式,對策就是指命題考試,射策則是抽籤考試。
公孫弘
漢朝的考試又可以分為三個等級,最高的一個等級就是皇帝策試。很多皇帝為了選拔人才,往往親自參加測試。這些參加策試的人,如果被皇帝看上,仕途就青雲直上了,如公孫弘便是參加策試時,引起了皇帝的注意,然後平步青雲,最後甚至成為了丞相。
第二個等級是公府考試,由公府或者是州郡闢除的官員,還需要通過公府組織的考試。一般只有考試成績的前幾名,才會被推薦前往中央任官。為了防止官員舞弊,左雄創立了複試制度,雖然當時遭到了一些官員的反對,但是後來逐漸穩定,對擇優選拔人才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左雄
最後一個等級的考試就是博士弟子課試了。博士弟子也就是太學弟子,這些弟子通過抽籤考試,成績合格之後才能真正地進入仕途。東漢後期,政治日益腐敗,課試也逐漸淪為了形式化。
結語:並不是説秦漢時期的選官制度只有這三種,除了本文提到的三種制度之外,還有任子制、買官制、上書拜官制等等。只是説在秦漢時期常見的選官制度是上面提到的三種。
合理的選官制度為政府提供了優秀的人才,促進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但是很多制度的本意是好的,但是在實施的過程中,往往會遇到很多的問題。
如同上文提到的徵辟制,最後甚至還成為了造成東漢四分五裂的重要原因之一。還有後世的科舉制,也因為考官舞弊,造成了很多的弊端。所以比起選官制度,更重要的是如何實施,如何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