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古代也有招標?宋代買撲制官民互利,承包費還可以“分期付款”

由 鍾離黎明 發佈於 經典


宋代商業

早在唐末五代的時候就有了招標的雛形,到了宋代,政府招標已經有了固定而又詳細的流程。宋代的招標名為“撲買”,也被稱作買撲。“撲”是競爭、博弈的意思,“買”就是買賣、交易的意思。兩個字合起來就是“競價交易”的意思。

《辭海》把“買撲”解釋為宋元的一種包税制度,其實這並不完全準確。宋代的“買撲”被廣泛用於商鋪、官田、徵税權、政府採購等交易。宋代的“買撲”制度相當完善,從“標的”估價、公告招標到投標、評標,以及最後的公示,一系列的流程詳細而又透明。

宋代的招標——程序嚴謹、制度成熟

1.“買撲”的招標方式在宋元被廣泛使用

宋代雖然沒有“招標”這樣專業的詞彙,但是已經有了相類似的交易方式。宋代把招標叫做“買撲”,“買撲”也被稱作“撲買”,宋代的政府在招標前會對標的先估價。

據《續資治通鑑長編》記載:“若累界(營業額)有增無減,即取累界中次高一界為額;如增虧不常者,即取酌中一界為額。”標的設定好以後,就會出告示,詳細説明競拍的內容。


清代商貿

之後會展開招標程序,《宋會要輯稿·食貨》記載:“木櫃封鎖,分送管下縣分,收接承買實封文狀”,在評標的時候,必須由多名相關官員在場的條件下,開櫃拆封。拆封過程允許公眾觀看,出價最高者勝出。

宋代滅亡以後,買撲制度不但沒有繼續演進,反而漸漸消亡了。元代僅繼承了宋代在税務方面的買撲,明清時期幾乎完全廢棄了宋代的買撲制度。《元史辭典》這樣解釋元代的撲買:“即出資向官府買得某地某項賦税的徵收權,自行徵税。”

到了明清時代,買撲制度被完全捨棄,但是政府沿用了一些買撲制度中的流程。比如明清時代出現了一種新興的職業——算房,算房的工作就是造價。在政府或者皇家建築大型宮殿或者其他建築物時提供預估、銷算,這門職業已經很接近今天的評估機構了。

明清的算房相當於把買撲制度中的第一個步驟“估價”更加制度化、部門化和專業化了。相應的工程預算主要參考的是宋代編纂完成的《營造法式》,通過對各種材料和工序的定額來做施工前的預算,更加有利於建築工程的具體實施、財政預估以及材料準備。

2.“買撲制度”的誕生與完善主要歸功於宋政府的引導

宋代之前的朝代對於壟斷性物品或者收税等權力都是緊緊地握在政府手中,以保證國庫的收入。對於封建時期的政府來説,税收一直是國家最主要的財政收入。

從春秋時期管仲提出“官山海”思想,到漢武帝時期推廣的“鹽鐵官營”制度,漢代的《鹽鐵論校注》認為:“山海之利,廣澤之畜,天下之藏也,皆宜屬少府。”專營税雖然一直飽受非議,但專營收入一直在政府的税收比例裏節節上升。

宋代是封建社會時期商品經濟最為發達的朝代,宋代的買撲制度得以出現並完善的主要原因就是政府的引導。從宋初朝廷僅僅開放了鹽和茶税的“買撲”,當時的買撲並不被重視,買撲者也多為當地豪民。

到了宋真宗景德年間,皇帝已經開始用詔書的方式阻止三司允許州豪強買撲酒務的行為。短短几十年,買撲的種類和買撲人的積極性已經有了極大的變化,這源於政府對買撲制度的不斷完善,對更多的壟斷品開放經營權。

從招標的流程上來看,宋代的“買撲制度”已經相當完善,並且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貪污、作假的可能性。宋代經濟發展達到了封建社會的巔峯,傳統的專賣制、合約制已經漸漸不能滿足政府對商業和手工業的生產要求。

於是在這種背景之下,“買撲制度”以轉讓經營權、收税權的方式讓利給百姓。“買撲制度”的誕生相對於以往的專賣制是很大的創新。


“買撲制度”符合宋代經濟但存在很多缺陷

有的學者認為買撲是承包制,有的學者則認為買撲是包税制,其實查閲宋代的史書記載可以發現,兩者是共存的。

在涉及生產和銷售方面的酒、鹽、茶、礦等類別時,就屬於承包制,清代徐松編纂的《宋會要輯稿補編·榷茶》中記載:宋太宗詔曰“先是募民掌茶鹽榷沽……自今宜並以開寶八年額為定,不得復增。”而對於壟斷性質的商税和津渡,則屬於包税制。

1.宋代的買撲制度的人性化制度

簡單地説,承包制是買撲人需要自己生產、經營、銷售的。包税制,則是買僕人買下了收税權,代替政府向百姓徵收税務的一種合作方式。涉及具體的官田、商鋪或者宅地,則採用“實封投狀法”。

實封投狀法過程是比較公正客觀的。類似酒、鹽、茶的承包的期限到期之前,官府會詢問原承包人是否願意繼續承包,如果承包人願意繼續承包,官府通常會給予一定優惠,並且接下來的承包費可以“分期付款”。


如果原承包人不想繼續承包,那麼官府會重新招標,在新的承包價格公示以後,官府會再次詢問原承包人是否願意中標價格買下標的。

《宋會要輯稿·食貨》記載,“仍具最高錢數,先次取問見佃賃人願與不願依價承買,限五日供具回報”。

即便是重新超標投標了,官府仍舊希望原承包人能夠繼續承買。一方面出於人性化考慮,另一方面經過幾年時間的運營,原承包人的經營能力一般會得到官府的認可,出於穩妥起見,當然希望與原承包人繼續合作。

在買撲人中標以後,通常會對百姓公示結果。在中標人的承包期內,即便有其他人出更高的價格,官府也不能轉讓。《續資治通鑑長編》中記載道:“他人雖欲增課以售,勿聽”,而承包人則需要按時繳納課税,如果發生天災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政府一般會給予不同程度的減免。

人性化的制度和公平公正的透明過程創造了良好的交易條件,這使買撲制度在宋代興盛一時。而且把税務和一些壟斷性的商品承包出去,既方便了官府的管理,又增加了税收,減少了政府開支。同時由於承包人都是花費高價買下的權利,所以在承包期內會積極生產提高利潤,因此也直接促進了生產的積極性。


2.買撲制度的失敗是必然的

買撲制度也有很多弊端。政府的干預是一大因素,當無人買撲的時候政府可能會強行讓商人買撲。

宋元時期的學者編寫的《文獻通考》中記載:“民間買撲酒坊,一界既滿,無人承買,雖欲還官而官司不受,無以償還虛受刑責,仰諸路提刑司委官體究蠲放。”

當上一屆的承買人承包到期後,不願意繼續承買了,因為無人競標就強行讓原承包人接手。也有地方官府在買撲坊場經營順利時強行收為官監的事情,這類的事情就勢必降低買撲人蔘加競標的積極性。

而非政府因素通常是由於買僕人的經營不善導致的。當買撲人經營不善時,仍需要按照約定繳納高額的買撲課利。這就導致買撲人常常傾家蕩產,甚至會連累保人。《文獻通考》中記載:“大率一縣之內,上中等户因買坊場及充壯保而失業破產者,十常四五”,如此高的破產率説明買撲制度在標的預算、風險評估方面存在很大的弊端。


也有包税制買撲者勒索普通百姓,強令銷售產品、強行徵税或者通過費的現象。這樣的弊端完全可以通過法律或者相關政策消除,沒有嚴格的法律約束,官府作為監管者監管不力時,普通百姓就可能受到侵害。因此在眾多漏洞的綜合之下,買撲經這樣的失敗是必然的。

總結

雖然宋代的買撲制度存在眾多缺陷,但是“實封投狀法”下的“買撲制度”仍然是一種非常優秀的官民分利方式。相對於之前朝代對茶、鹽、酒等壟斷品的“專賣制度”,買撲制度下的生產積極性遠遠高於官府經營的時期,買撲人為了償還買撲課利並且盈利,會更加積極地提高生產力、減少生產成本、加大銷售力度,這對於壟斷品的生產是及其有利的。

而官府從生產運營方脱離出來,轉變成監管者,這樣既讓一部分利於百姓,也有利於政府減少腐敗現象。買撲者之間的公平競爭對宋代工業生產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有積極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