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男孩騎共享單車遇事故身亡 企業社會責任邊界在哪?

由 時愛蘭 發佈於 綜合

  共享單車平台社會責任邊界在哪裏?

  陳耀東

  朱巍

  邱寶昌

  門診問題

  共享單車平台的社會責任

  門診專家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耀東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

  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研究會會長 邱寶昌

  專家觀點

  ◇對於企業而言,如果其產品質量沒有出現問題,且沒有任何過錯,就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消費者因使用企業產品出現傷亡情況,即使企業沒有相關法律責任,出於道義考慮也可以給予適當補償。這就是大型企業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

  ◇受害人已滿11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享有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生活自由,而且出事前並非長時間脱離家長監管。因此就本案而言,很難認定受害人家長沒有盡到監護責任。

  ◇雖然原告的訴訟請求涉及公共利益,但因訴訟主體為個人,因此該案只是帶有公益性質的私益訴訟,並非公益訴訟。如果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共享單車公司的機械密碼鎖確實存在安全隱患,可以向交通管理、工商等監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召回相關缺陷產品。

  2017年3月26日,上海一名11歲男孩在使用共享單車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被捲入車底身亡。7月19日,死者父母將共享單車提供方ofo公司(下稱共享單車公司)和肇事方訴至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索賠878萬元,並要求共享單車公司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兒童無法輕易打開的鎖具,此案一經報道便引發網友熱議。

  未滿12週歲兒童採用非正常手段騎車上路逆行,能否認為共享單車公司監管失責?從網絡遊戲到共享服務,近年來受害方要求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呼聲日益突出,那麼像共享單車公司這類平台企業的社會責任的邊界到底在哪裏?

  平台應該承擔哪些責任

  “釐清共享單車平台的法律責任,至少需要從交通事故責任、共同侵權責任及是否盡到安全警示義務三方面來分析。”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研究會會長邱寶昌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首先此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只針對肇事雙方,而共享單車公司顯然不需要承擔交通事故責任。”邱寶昌介紹説,本案中受害者父母將共享單車公司與肇事方一同訴至法院,主要還是想追究共享單車公司的連帶責任,也就是共同侵權責任。但共享單車公司作為共享單車服務的提供者,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前提是產品質量出現問題。“也就是説,共享單車公司提供的共享單車服務首先需要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如果車輛本身沒有安全質量問題,共享單車公司很難承擔共同侵權責任。”邱寶昌解釋説。

  “原告代理律師曾表示,事故發生時受害人所騎的車輛上並沒有‘未滿12週歲禁止騎行’的警示標誌。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明確規定,經營者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耀東進一步分析説,如果事實確如原告代理律師所言,那麼共享單車公司就未盡到安全警示義務,而這可能是共享單車公司需要承擔的一種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對此持不同看法。他認為,首先,共享單車公司平台註冊時,禁止未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註冊使用,因此共享單車公司已經盡到了安全警示義務。其次,受害人父母也曾表示,自己和受害人都沒有註冊過共享單車,這就意味着受害人是通過非正常途徑獲取的共享單車,因此共享單車公司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企業可以從履行社會責任的角度,根據要求完善其產品,但這並非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對於企業而言,如果其產品質量沒有出現問題,且沒有任何過錯,就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消費者因使用企業產品出現傷亡情況,即使企業沒有相關法律責任,但出於道義考慮也可以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有別於賠償,是非強制性的。這就是大型企業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朱巍補充説,近年來從遊戲領域到共享經濟領域,在相關熱點事件中,總會有輿論要求企業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這本無可厚非。但也不能一味苛求企業去承擔社會責任,反而忽視了家長本身應盡的責任或義務。如果在相關事件中,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義務,在未成年人的行為產生不良後果後,反而要求企業對此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未免有推脱責任之嫌。

  本案原告代理律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在這起事故中受害人已滿11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享有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生活自由,而且出事前並非長時間脱離家長監管。因此就本案而言,很難認定受害人家長沒有盡到監護責任。

  是否屬於公益訴訟

  在該事件中,社會議論的焦點在於原告要求共享單車公司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更安全的智能鎖具。對此,原告代理律師解釋説:“此次訴訟不僅是為事故未成年受害人的死亡尋求民事賠償,更是為預防此類事件再次發生提起公益訴訟。”

  2017年7月1日,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開始實施,其中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這意味着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必須為法律規定的機關、有關組織或人民檢察院,而本案中雖然原告的訴訟請求涉及公共利益,但因訴訟主體為個人,因此該案只是帶有公益性質的私益訴訟,並非公益訴訟。”邱寶昌分析説,如果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共享單車公司的機械密碼鎖確實存在安全隱患,可以向交通管理、工商等監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召回相關缺陷產品。

  “但發出司法建議只能在法院判決之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很難支持該訴訟請求,因為該訴訟請求已超出了民事訴訟的範疇。”陳耀東補充説,相比等待法院發出司法建議,如果確有證據能夠證明共享單車公司機械密碼鎖存在安全隱患,不妨直接攜帶相關證據向相關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釐清企業的社會責任邊界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承擔社會責任。今年10月1日即將實施的民法總則將需要承擔社會責任的主體由公司擴充至一切從事經營活動的營利法人。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越來越強調企業需要承擔社會責任,那麼目前企業至少需要承擔哪些社會責任?

  “我認為不管是公司法還是民法總則中提到的社會責任,更多表現為一種倡導性的規定,而不具有強制性。”陳耀東認為,社會責任本身是較為抽象的,不能脱離某一特定語境空談社會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邊界應體現在其具體行為中。如本案中,即使法院判決共享單車公司不承擔任何相關民事責任,共享單車公司仍須召回沒有安全警示標誌的車輛,並給予受害人父母一定的人道主義補償,此舉即可體現出共享單車公司承擔的社會責任。

  “此外,要避免將企業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混為一談。”朱巍表示,如果在司法中判決企業承擔法律之外的社會責任,可能對企業不公平。

  朱巍進一步解釋説:“法律責任就是企業需要承擔的社會責任的邊界,而企業需要承擔的社會責任更多體現在道德層面上,而且沒有上限。在企業的經營管理過程中,不能強制要求企業表現出極高的道德品質,也不能支持企業只依法而不顧道德,二者應是相輔相成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