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引用魯迅文章判無罪 一句他媽的引發的官司
法官引用魯迅文章判無罪 一句他媽的引發的官司
男子罵“他媽的”被起訴 法官引用魯迅文章判無罪
説一句“他媽的”也是違法?台灣一男子因為這一句被行拘了,沒想到,近日劇情又反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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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台媒今日報道,台灣一陳姓男子因兒子打工受欺負,口出“你他媽的給我走走看”,被告公然侮辱,一審判處行拘20天。
他不服又上訴,台南高分院法官引魯迅《論“他媽的”》一文,認定是口頭禪,因陳是職業軍人退伍,情急下脱口而出,並非罵人,改判無罪確定。(《論“他媽的”》最初發表於一九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語絲》週刊第三十七期,收於魯迅雜文集《墳》——觀察者網注)
判決指出,陳的兒子去年六月間在加油站打工時,他不滿加油站負責人要求兒子須自費補貼當天短收的款項二百元,又不願開收據,憤而報警處理。由於警察還沒到場前,幹部就想要離開,陳氣得向對方説:“你他媽的給我走走看。”
加油站負責人事後提告公然侮辱,陳出庭時表示,不知自己是否有説“他媽的”,但其他員工證稱有聽到,一審法官以“他媽的”是侮辱人的話,判行拘二十日。
陳姓男子不服上訴,二審合議庭有不同見解,法官引用作家魯迅《論“他媽的”》文章,文中寫道“無論是誰,只要在中國過活,便總得常聽到‘他媽的’或其相類的口頭禪。”
合議庭認為,在台灣的外省男性,特別是軍隊出身者,大多數會有不經意地口出“他媽的”,應屬於口頭禪。這三字雖屬不雅,略帶輕蔑,但語氣上多僅止表達主觀的內在情緒,難認是惡意攻擊。
法官指出,陳是退伍軍人,受過去環境薰陶,個性較直率衝動,脱口而出“他媽的”,並非有意罵人,聽者或許會覺得名譽情感受傷,但大多數情況,“他媽的”是不悦語氣,不會傷及人格,反而是説的人,須承受修養不佳的社會負評,因此改判無罪。
台灣此前也有類似案例,據《蘋果日報》2013年7月3日報道,台中市一唐姓女子2012年6月參加社區所有權人會議,不滿副主委對管理費、停車問題發言和提案,怒罵“耍什麼大尾”、“骯髒鬼”、“他媽的”,事後挨告,以公然侮辱起訴。
台中地方法院認為,“耍什麼大尾”、“骯髒鬼”是唐姓女子對提案的意見表達,並無惡意,“他媽的”則是所謂“外省人”的俚語,此外,唐姓女子還提出大陸中小學教育教學網、作家等人對“他媽的”的介詔,舉例“他媽的真不錯”,語句中“他媽的”作為狀語詞,有很好的修飾作用。
法官也表示認同並指出,唐姓女子前後語句提及“他媽的、大門口那麼清淨…”,認定這是唐姓女子的口頭禪,且“他媽的”是中性詞,並無公然侮辱犯意,並提及魯迅也提到“他媽的”可表示驚異或感到佩服,判唐姓女子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