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職被要回賄款究竟是怎麼回事?四川省綿竹前市長任釗,於2013年因受賄合計人民幣2000餘萬元被捕。任釗所受的2000餘萬元賄賂中,有600餘萬來自原綿竹市九龍鎮鎮長蔣發貴。有趣的是,在任釗被免職之後,雙規之前,蔣發貴又以缺錢為由向任釗要回200萬,任釗還真答應了。但這一情節並沒有給任減輕罪行,近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判處任釗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蔣發貴自己二審也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免職被要回賄款 背後真相實在令人震驚
免職後被要回200萬
在任釗和蔣發貴這對上下級之間,金錢的流動並不是單向的。任釗在供述中説,2013年8月,在他被雙規之前,蔣發貴曾跟他提到需要用錢,次月自己就準備了200萬在廣漢鴨子河邊“退給了他”。蔣發貴給了這一情節更為具體的解説——2013年8月,任釗已經被停職,但是答應蔣發貴的事情還沒有辦好。蔣發貴先是問他能不能找其他領導幫忙,後來又打電話向他借400萬。任釗明説自己沒有那麼多錢,只答應了200萬,次日,將這200萬給了蔣發貴。
在任釗的二審判決書,法院認可了蔣發貴證言裏除“主動幫其親屬準備的保證金”外所有賄款,並沒有去除任釗被雙規前退還蔣發貴的200萬。在列舉的自首、立功以及親屬代為退繳贓款贓物等從輕處罰情節中,也隻字未提“退款給行賄人”相關情節。
這一情節在蔣發貴的判決書中同樣未被提及。事實上,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其危害性主要在於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和聲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出台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但“兩高”負責人在該意見發佈時表示,這種“及時退還或者上交”,要求其“主觀上沒有受賄故意”。因此,並不適用於已經收人錢財替人辦事的“受賄犯罪已實施完畢”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