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淳化法院:結婚未同居 離婚返彩禮

由 合永順 發佈於 綜合

  日前,陝西省淳化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案件中,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未按照農村風俗舉辦結婚儀式,也未共同生活,法院在准予雙方離婚的同時,還依法判決原告向被告返還彩禮55000元。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於2016年12月18日相識並確定戀愛關係。2017年4月6日,原告在與被告登記結婚時才得知被告有過婚史,給原告心理及精神上造成巨大打擊,但經親友勸説原告後違心與被告辦理了結婚登記。正在籌辦婚禮時,雙方發生矛盾,導致感情破裂,請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辯稱,同意與原告離婚,原、被告雖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要求原告返還彩禮及其他物品。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進行了證據交換及質證。

  審理認為,原告起訴要求離婚,被告表示同意,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許。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辯稱,被告要求返還彩禮應提起反訴,因離婚案件相較於其他民事案件屬於一種特殊案件,該案件中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均需依附於離婚時方能予以解決,故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不予採納。被告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本案可以在雙方離婚時一併予以解決。原、被告雖已登記結婚,但確未共同生活,被告在離婚時要求原告返還彩禮,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淳化法院:法宣)


  同居違法嗎?與已婚男同居構成重婚罪嗎?那些關於同居的12個問題

  問題1-3:結婚前不登記有什麼後果?

  問:結婚前不登記有什麼後果?

  答:不登記只能是同居,不是結婚,權利義務大大不同。

  問:可是那財產應該屬於共同財產吧?還有那個是不是事實婚姻。

  答:同居財產按份共有,結婚是共同共有。

  問:啥叫事實婚姻呀?

  答:2002年12月27日《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下簡稱解釋(一))明確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事實婚姻,在離婚時和領結婚真好有同等效力。

  問題4:同居期間,一方當事人想要解除同居關係,法院為什麼不受理呢?(侶曉陽:河南財經政法大學)

  答:同居關係,只是一種事實關係,本身無效力之分,不需要法律解除,因為法律本身不介入這樣的關係。但是如果同居涉及到財產、涉及到子女撫養等問題,就不僅是事實關係,也是法律關係,法院才受理該案件。

  問題5:同居違法嗎?

  答:未婚同居並不違法。凡是沒有領結婚證在一起居住,都是同居,我們國家法律並不禁止未婚同居。

  (1)農村經常有辦過酒席的男女同居,甚至生兒育女,並不違法。

  (2)現代城市,熱戀中的男女一起同居,也不違法,家長也不反對孩子同居。

  (3)外國很多名人甚至政要,都同居而不結婚。

  但是,如果已經結婚,和異性同居的,違法。

  問題6:同居違反公序良俗?同居違反道德嗎?

  答:同居已經成為生活一種方式,很多人都贊成先同居,後結婚。

  同居情況有很多,未婚同居,不違法,也不違反公序良俗,更不違反道德。

  問題7:不想同居怎麼辦

  剛拍拖沒多久就和男友同居了,快兩個月,一開始是我要找工作,他説不如住他不用分開,他養我。現在,我不想和他同居了,他對我一點都不好,兩人經常吵架,我該怎麼辦?

  問題二:訂婚後不想同居怎麼辦?

  我是經過人介紹認識男友的,舉辦了婚禮,沒有領證,因為我們家拿了他們家彩禮,我到他們家做牛做馬。一年多,幹活不説,還經常打罵我,真的受不了了。請問律師,我怎麼才能離開呀?

  上邊兩個問題,都是同居了並沒有結婚,不想繼續同居了。想要結束同居關係很簡單。直接拿了自己東西,回到孃家,再也不搭理他們就行了。

  如果孃家離他們家近,就遠遠找個地方打工,和他們家斷了一切聯繫。談戀愛、結婚、生孩子,不礙他們家任何事。

  如果因為彩禮發生糾紛,讓他們家到法院訴訟。

  如果有孩子,可以把孩子帶走,自己撫養,給男方要孩子撫養費,也可以把孩子留給男方,自己給撫養費。如果因為孩子問題不能達成一致,可以到法院起訴。

  如果同居期間,有其他經濟糾紛,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解決。

  問題8:同居期間,發生財產糾紛怎麼辦?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10.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18)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11.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12.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13.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問題9:同居時候有孩子,分手的時候怎麼辦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8.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問題10: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同居一方有沒有繼承權?

  答:因為沒有婚姻關係,所以沒有繼承權。

  如果符合繼承法規定,可以適當分配遺產。不過這種情形很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3.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繼承法》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問題11:同居期間一方欠外債,另外一方有義務還嗎?

  答:如果因為共同生活而欠的外債,有義務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1.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問題12:我是一個女大學生,與一個已婚男人同居,會構成重婚罪嗎?

  答:首先,這樣的行為是受到法律和道德譴責的行為,違反婚姻法,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建議儘快結束這樣的同居關係。

  其次,即使你知道對方已婚、即使和對方同居,只要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不構成重婚罪。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重婚系是以夫妻關係的名義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第三:如果僅僅是婚外戀,更不構成重婚罪。

  婚外戀則泛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都構成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後發生的事實上的重婚關係是否按重婚罪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2017-10-02)


  單位|恆都律師事務所 綜合法律及爭議解決事業部

  作者|婚姻家庭專業組 姜春梅

  編者|恆都微信運營團隊

  現在很多人選擇不受拘束的“同居”生活方式,但因同居關係不同於合法婚姻中的夫妻關係,那麼同居關係結束時,同居期間的財產該如何分割呢?

  案例一:

  案情:(案號:(2016)京03民終13031號)

  王某與劉某於1997年相識,雙方於1999年開始同居,同居後購買了一套房屋,登記在劉某名下。2015年6月,劉某(甲方)與王某(乙方)簽署《同居期間共有財產分割協議》,約定:"甲乙雙方原系同居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分割達成如下協議:1、雙方在同居期間除現金存款外,沒有其他共同財產。存款中的肆百萬元人民幣全部歸乙方所有。2、甲、乙雙方解除同居關係,再無任何法律關係,也不存在任何經濟糾紛。"但王某認為房屋是同居期間共同購買,王某依法應享有一半的份額,故訴至法院。

  劉某答辯稱:房屋系其自己出資購買,與王某沒有關係,且雙方在同居期間的財產已經簽署財產分割協議,協議已經明確雙方除現金存款外,沒有其他共同財產。

  法院認為:

  王某與劉某簽署之《同居期間共有財產分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已就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明確並予以分割,同時確認沒有其他共同財產,該約定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王某以出資為由主張房屋權屬,但其提交的銀行賬户流水明細單中轉賬記錄及數額與購房時間及數額並不吻合。故此,王某主張享有房屋50%產權份額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案情:(案號:(2016)京03民終12468號)

  白某與徐某系自行相識,後開始同居生活。2013年12月8日,雙方購買一處房產,登記在徐某名下。2015年5月9日,白某與徐某簽署《共同出資購房聲明》:白某與徐某因結婚共同出資購買涉案房屋,其中首付款系共同出資,其中白某大概出資160萬元部分(具體以銀行轉賬記錄為準),其他部分由徐×支付。白某起訴要求房產歸其所有,原意支付徐某77萬元補償款。

  法院認為:

  雙方在同居期間對財產問題沒有任何約定,應依法推定雙方的財產在此期間屬於共同共有。涉案房屋系雙方同居前出資購買,同居後使用雙方共同財產還貸。關於首付款的出資情況,依據雙方簽署的《共同出資購房聲明》及轉賬記錄,法院確認白某首付款出資共計172萬元,徐某出資63萬元。現房屋登記在徐某名下,且以徐某名義辦理的貸款,故法院認為上述房屋歸徐某個人所有為宜。法院結合雙方同居時間及各自貢獻,就出資部分、共同還貸及對應的增值部分,法院酌定徐某應支付白某折價款210萬元。

  評析:

  從以上的兩個案例可以看出,同居關係不同於合法婚姻中的夫妻關係,在解除同居關係時財產分割也不是按照夫妻關係中財產共有的原則分割。同居生活期間的財產分割,如果雙方之間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如案例一),沒有協議的,對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如果查明雙方各自的出資比例,則按照各自的出資份額進行分割(如案例二);如果雙方財產混同,確實無法確認雙方各自出資比例的,則按雙方共有財產原則,均等分割。

  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在審理同居關係糾紛時,對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其本人所有;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有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應當按照雙方的出資份額、所作貢獻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律師建議:

  在實踐審判中,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案件,應當注意兩個難點問題:

  1、確認同居關係。

  在庭審中,經常會有一方不承認是同居關係,這就需要主張同居關係一方,提供證據進行證明。

  因此,律師建議在起訴之前,儘量收集能夠確認雙方同居關係的證據,或者在調解階段簽署《同居財產分割協議》,如案例一中籤署的協議,確認同居的時間及同居的事實,財產的分割方式。這樣,即使一方想反悔或者不執行該協議的內容,那麼該協議也可以作為認定雙方同居關係和確認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各自佔有比例的證據使用,在法院認可協議的效力後,一般依據雙方的協議約定對共同購置財產的分割進行判決。

  2、確認出資的比例。

  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房,由於購房政策的原因,往往會將購房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因雙方金錢有時會混同使用,甚至相互轉賬,導致無法確認共同出資中雙方各自的出資比例。

  因此,律師建議雙方在共同出資購置財產時,最好籤訂協議,明確雙方各自出資比例及佔有財產權屬比例,同時,出資最好用銀行轉賬方式,以便留下相應證據。即使事前未簽訂協議也可以參照案例二中,事後補籤協議,同樣可以確認雙方的出資份額,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2017-09-27)


  (作者:曉月)

  話説兔子一打滾進入了又一輪夢鄉,在夢中的她不知不覺站到了觀音菩薩的旁邊,觀音菩薩沒説什麼,只輕輕地揮一揮衣袖,兔子便隨着她的揮擺飄了起來,飄啊飄,她感到身心快樂無比。往下看,白雲閃開一條通道,她看到雲彩下的人們熙熙攘攘,你推我搡,忙忙亂亂,飄飛在天際的兔子將她可愛的小耳朵抖了抖,想,咦,這下界的人們如此的辛苦,他們都在忙什麼呢?為什麼沒有人靜下來?還沒等找到答案,兔子被電話鈴聲驚醒。

  “你好!”夢中的兔子潛意識中還知道自己現在是在美國,用的自然是英語。

  “你好嗎?兔子?是不是和你的黑人男朋友在一起同居呢?” 是熊貓的壞笑聲。

  “幹嘛?熊貓,我睡得好好的,你亂説什麼?我聽不懂。”兔子心想,就要找到答案了,讓你這個壞傢伙給打斷了,一會兒繼續進入夢鄉也許還能把答案找回來。

  “哈哈,兔子,我是説咱家的黑貓,是不是在你的旁邊和你温柔呢?”

  “壞熊貓,傻熊貓,亂開玩笑,那黑貓不是你的養子嗎?怎麼又變成我的男朋友了?你家兔子美得像天仙,這可是你對俺的評價,這麼美的妞子怎麼也得找個帥哥做男友啊,怎麼給我安排一個黑貓?”正説着,兔子哎呀一聲叫,“嚇死我啦!我本來就害怕貓的,咱家小子真的在我的被子上躺着呢。”

  “哈哈,哈哈,妙,真妙!兔子,美國的生活好不好?晚上我回家的時候向我彙報。現在我要馬上離開,在班上呢。我愛你!再見!” 沒等兔子回話,熊貓已經掛斷了電話。

  被熊貓這麼一吵,黑貓這麼一嚇,兔子徹底從睡夢中醒來了。

  (2017-08-17)


  懷念着曾經的時光,懷念着你帶我去找好吃的,懷念着你帶我去江邊散步,懷念着你騎着那個沒有後箱子的電瓶車帶我兜風,懷念着過馬路時你拉我的瞬間,懷念着拌嘴時你假裝要打我的樣子,這一切只因為是你,只要是你,怎樣都好,只想你的陪伴!

  曾經你對我説過一句話説我這輩子只要我不離開你的話。你永遠也不會去離開我的。最後呢?自從以你分開後。我真的很難受不管我走到哪裏都會想起我們曾經美好的回憶。但是也謝謝你給我四年你的愛。我想忘也忘不了,那就讓他永遠住在我的心裏吧!

  (2017-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