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工薪階層代替富人成為納税主力軍 個税改革不應再劫貧濟富

  工薪階層代替富人成為納税主力軍,個税改革不應再劫貧濟富。當前中國爭議最大、最受詬病的税種,非個人所得税莫屬。據媒體報道,國務院近日印發《關於激發重點羣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意見》指出,個税改革將進一步減輕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負擔,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税收調節力度。而據中國經營報9月24日披露,按照現在的税制設計,年所得12萬元以上即被稱為高收入羣體,他們將是個税改革重點調節的人羣。這個標準嚇壞了工薪階層。 …[詳細]

  要點速讀1把普通工薪階層也強行定義為“高收入羣體”,非常荒唐。個税徵收應當根據某一階層的實際生活負擔來定,而不是僅僅根據工資高低。2個税是一種收入調節税,不以政府增收為目的。換言之,國不應與民爭利。3個税改革不能真正幫助中低收入者,減負要靠間接税的改革。把普通工薪階層強行定義為“高收入羣體”,很魔幻

  “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税人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個人所得税11個所得項目的金額(扣除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三費一金”後)合計達到或超過12萬元。這11個所得項目除了最常見的工資、薪金所得,還包括房租、稿酬、股息、財產轉讓所得、生產經營所得等等。

  比如普通上班族甲2016年工資薪金所得為10萬元,其中繳納“三險一金”10000元,出售房產轉讓所得為10萬元,均已扣繳税款。那麼甲2016年的應納税所得額應為19萬元,超過了12萬元的界線,就被列入“高收入羣體”。


 

  2016年北京工資分佈比例,月收入10K以上的人羣佔26%。

  如果僅從工資分佈比例來看,在中國年收入12萬元確實可以被稱為“高收入羣體”。但個税徵收應當根據某一階層的實際生活負擔來定,而不是僅僅根據工資高低來定。畢竟同為“高收入羣體”,在京滬打拼的外籍白領,看似月薪過萬,但他們揹負着沉重的税負和通脹壓力,只能勉強掙扎在城市基本的生存線上,怎麼能跟那些手裏幾套房、年入千萬的人相比?

  雖然與社保相比,個税實際繳得並不多。但富人一口,窮人一斗,畢竟是從自己口袋裏直接掏錢,還被強行定義為 “高收入羣體”,未來很可能要多繳税,這能不讓人着急上火嗎?

  事實上,工薪階層一直被個税制度“誤傷”,代替富人成為納税主力軍

  個人所得税是一種收入調節税,本質上是“削富濟貧”。在個税税率上,世界各國普遍採用累進税率制,基本做法是税率跟收入掛鈎,收入越高,税率越高,以達到富人多繳税的目的。以美國為例,2015年,美國收入最高的20%人羣,貢獻了全美個人所得税的86.8%。而收入最低的20%人羣,只繳納了全美個税總額的0.8%。

  2015年,美國聯邦個人所得税交税情況。


  但在中國,個人所得税完全淪為“工資税”,失去了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一個證據是工資薪金所得税一直在個税中佔有較高比重。以2012年為例,個税總收入為5820億元,而工薪所得税3577億元,佔比超過60%。幾十年前人們的收入來源比較單一,基本靠工資收入。現在的情況完全不同,人與人之間的主要收入差距已不是工薪收入差距了,而是財產性收入差距。經濟學家華生曾在接受《南方都市報》採訪時説:“ 中國個人所得税目前是分類税制,只對工薪勞動報酬高速累進,而並不對其他收入綜合納税。這比是否按家庭負擔扣除是更大的税制改革問題,也是我國收入和財富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我不主張再提高個人所得税的邊際税率,去增加拿高工薪的人的税收。因為現在的個人所得税其實累進徵收的只是工薪所得,而領工薪的這些人畢竟是憑本事賺錢。”

  為什麼工薪族被個税制度誤傷了?因為中國現行的分類所得税制是一種“懶漢”税制,徵管人員和交税人員無須見面,實行支付人代扣代繳的方式。工薪族的收入以工資為主,税源單一易監控,很難逃税。而真正的“高收入羣體”,其主要收入為財產性收入,税源隱蔽、多樣,監控難度高。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徵税成本的攀升和徵税機制的不適應,效果自然也大打折扣。

  此次個税改革,主題應當是切實地減負,國不應與民爭利

  個人所得税制大概分為綜合制、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和分類所得税制。綜合税制以年而非月為納税時間單元,以家庭而非個人為納税單位,對各項收入進行彙總,再考慮法定的免抵税項目後進行計税:分類税制則是以個人為納税單位,按照收入來源和性質進行分類後,採用相應的税率課税;混合税制是前兩種税制的結合。目前,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採用的都是綜合税制,一部分拉美、加勒比海國家採用混合税制,只有中國、約旦等少數國家採用分類税制。

  個人所得税這種直接税容易使納税人有“切膚之痛”,因此個税改革一直很受關注。過去的改革手段是單純提高免徵額,2006-2011年間,官方三次上調個税免徵標準,從最初的800元提升至3500元。但這種思路遭到不少批評,原因一是沒有考慮到家庭的差異;二是隻對中等收入者讓利,對低收入者無益,加劇貧富差距。

  為了糾正這種扭曲,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税改革思路在討論多年後終於有了實質進展。今年3月份,財政部部長樓繼偉表示,個税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方案已上報國務院,今年之內將個人所得税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審議。改革最終目標是以家庭為納税單位,按照勞務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偶然所得進行分類徵税,在確定合理的免徵額後,對家庭贍養老人、子女教育、按揭貸款利息等支出進行税前抵扣。

  目前個税改革的具體細則尚未公佈,哪些人羣將具體受到什麼影響,“高收入人羣”將面臨怎樣的“重點調節”,還不清楚。

  從單純提高免徵額過渡到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個税改革終於觸及到了核心。但能否有“削富濟貧”的效果,還取決於政府徵收個税的目的。個税是“社會公平調節器”,以財富在老百姓之間的二次分配為目的。但總有人強調“中國個税佔財政收入比例還很低”,過去不少“改革”方案在提高一點免徵額的同時,就要擴大高税率的適用對象,精打細算,就是害怕讓政府少收了錢。

  任何時候,個人所得税都不是一種財政税,不應當以政府增收為目的。換言之,國不應與民爭利。

  真要減輕低收入羣體税負,個税改革作用不大,要在增值税和社保方面減

  《意見》還指出,個税改革的一個目標是,進一步減輕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負擔。但結果可能並不理想。

  中國個人所得税佔財政收入比重很小,2010年僅佔6.6%,佔GDP的比重則更小,僅1.3%。個税比重小,使得政府即使減税也不會對税收收入造成實質性影響,還可以讓納税人產生一種“減税了”的幻覺。

  中國是以間接税為主的税制結構,佔大頭的是增值税、營業税、消費税等税種。間接税的特點是可以轉嫁,在人們購買商品和服務的時候,已經為這些税買過單了。真正要把税負降下來,其實需要減增值税。經濟學家華生2012年接受採訪時表示:“儘管目前72%的中國人不納個人所得税,但是都要納兩種税——商品税和社會保險。假設我收入是5000元每月的話,我的個人所得税不超過100元,但是五險一金就要近800元。商品税也是每個消費者都要交的。因此要減税的話,要在商品税和社會保險方面減。事實上,人們現在是把個税能發揮的作用過分地誇大了。”

  一個現代文明社會,無非有兩個底線,不亂殺人,不亂收税。税收是一種社會契約,它既是政府強制性對納税人的索取,又是政府對納税人作出社會福利的承諾。納税人對權力的索取要警惕,對權力的承諾要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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