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騎小黃車身亡索賠878萬:ofo拒絕接受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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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上海觀察 圖
2017年3月26日,一名11歲男孩在使用共享單車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被捲入車底身亡。這是發生在上海的首例不滿12歲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致死案例,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7月19日,死者父母將肇事方連同ofo提供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ofo公司)訴至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共索賠878萬元,並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
今天上午,靜安法院就此案召開證據交換庭審,ofo公司表示不接受原告提出的所有訴訟請求。本案將擇日正式開庭。
事件回顧:男孩騎走一輛未上鎖的小黃車
據死者父親回憶,孩子八九歲時便學會了自行車,但自己平時並不允許孩子獨自騎行。對於共享單車,孩子沒有手機根本無法註冊賬號,而父母也沒有註冊過共享單車的賬號。當天,孩子是在路邊尋找到一輛密碼鎖可直接按開的小黃車,才和3個小夥伴一起上路騎行。
13:37許,男孩在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與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客車相撞,致使該男孩倒地並從該大型客車前側進入車底遭受擠壓、碾軋,後經上海長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靜安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駕駛員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男孩未滿12週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
原告代理律師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之所以選擇起訴ofo公司,是因為ofo小黃車對投放於公共開放場所的車輛疏於看管。“受害人未滿12週歲,不該騎車上路。但ofo投放大量自行車在公共場合,APP上、車身上均沒有任何警示告知受害人不得騎行;且該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需要上鎖後手動撥亂,不符合使用習慣,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原告代理律師同時表示,本案不僅是為男孩的死亡尋求賠償,更是一起公益訴訟,所以原告在訴訟中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更安全的電子鎖具,希望能避免類似悲劇發生。
3月28日,ofo公司發表聲明稱,已派專業團隊赴上海調查處理相關事宜,同時表示將研究出一套有效的防範機制,從源頭上杜絕12歲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單車,從而避免悲劇再次發生。ofo上海相關負責人事後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表示,今後新用户認證時,平台會屏蔽掉12歲以下用户。對於車鎖易打開的問題,ofo表示已推出帶有動態密碼的全新智能鎖,杜絕非法使用。
記者注意到,現在打開ofo手機APP掃碼時,會自動彈出“12週歲以下禁止騎車”的提示,在一些車身上,也粘貼了類似的提示標語。
ofo公司認為,事故車輛完好,己方無責任
在今天上午召開的證據交換庭審上,原告調整了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ofo公司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單車並更換為更安全的智能鎖具。同時,判令ofo公司支付死亡賠償金61萬餘元及精神損害賠償金700萬元。同時,請求判令被告事故車輛駕駛員王某某、被告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死亡賠償金49萬餘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萬元以及律師費5萬元。
原被告雙方對於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故經過、責任等均沒有異議。對於原告提請的索賠要求,事故車輛駕駛員王某及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表示不認可,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則認為原告訴請的5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過高。被告ofo公司則表示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包括更換機械鎖和賠償金。
ofo公司代理律師表示,要求共享單車更換機械鎖,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原告也無直接利害關係,因此這一請求不應得到法院支持。同時,對於原告提出的700萬元索賠請求,ofo公司認為公司在此案中沒有責任,不應承擔賠償。
ofo公司當庭出示了公安機關對受害人父親的訊問筆錄,認為其監護不力。“受害人未滿12週歲,但從其13時吃完午飯離開其父親的商店,到半小時後發生事故,期間其父完全不知道受害人的去向,監護不力存在過錯。”
同時,ofo公司出示的一份司法鑑定書顯示,發生事故的小黃車的制動、轉向、車鎖等設備均可以正常使用,小黃車的採購渠道也不存在問題。另一份司法鑑定書則證明,受害人在發生事故時,騎行速度為每小時18公里,超出了非機動車時速15公里的限制。對於這兩份鑑定書,原告代理律師表示對事實部分沒有異議。
ofo公司指出,根據此前多個路口的監控錄像顯示,受害者在騎行過程中存在逆行、過人行橫道未下車推行等多項違法行為。同時,公司在註冊協議時明確,12週歲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騎行,註冊系統也屏蔽了12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盡到了告知義務。
據此,ofo公司認為,小黃車本身沒有質量問題,事故原因主要是由於受害人本身的過錯。
原告代理律師:ofo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而原告代理律師指出,根據公安機關對受害人父親和同行者的筆錄,可以證明受害人是直接摁開了小黃車的機械鎖,監護人不存在監護不力的情況。“筆錄顯示,受害人騎車前所處的是浙江中路575弄的一個小弄堂,機動車進不去,所以原告不存在置受害人於危險中的行為。”原告代理律師同時表示,根據同行者的筆錄,受害者一行四人均是直接摁開了停放在路邊的共享單車,沒有用手機解鎖,也不存在破解密碼的行為。
同時,原告代理律師出示了2017年3月30日,由志願者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武漢和成都開展的調查視頻,視頻經過公證。“視頻顯示,ofo共享單車大量存在機械鎖未鎖,或者鎖後密碼未撥亂,形同虛設的情況。志願者們在上海共調查了240輛共享單車,其中55輛存在此類情況,佔比22.9%。”據此,原告代理律師認為,ofo機械鎖存在明顯漏洞。
原告代理律師表示,根據此前的媒體調查和ofo創始人的訪談,可以看出ofo公司明知機械鎖存在安全漏洞,屢屢發生未成年人騎行事故的情況下,仍然加大了廣告和車輛投放力度,誘導兒童去騎行,存在明顯過錯。
由於雙方均補充提供了證據,法庭將擇期開庭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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