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商務部官員鄧湛服刑期滿 曾獲4次減刑
鄧湛
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公佈的刑事裁定書顯示,原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副司長鄧湛共獲四次減刑,減刑後應執行的刑期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2017)京02刑更46號
罪犯鄧湛,男,1947年3月31日出生於北京市,漢族,大學文化,現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
本院於2010年4月28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2710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鄧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本院於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二中刑減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於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二中刑減字第01882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十個月。本院於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二中刑減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執行機關司法部燕城監獄於2017年7月19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於2017年7月27日立案並進行了公示,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執行機關代表司法部燕城監獄警官侯曉利、黨立剛出庭提請減刑。受上級人民檢察院指派,北京市團河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琪、王先東出庭履行職務。罪犯鄧湛,證人王恆、高金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司法部燕城監獄提出,罪犯鄧湛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思想、文化、技術學習和勞動,考核期間共獲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建議減刑三個月。
最高人民檢察院駐司法部燕城監獄檢察室同意對罪犯鄧湛提請減刑。北京市團河地區人民檢察院當庭發表檢察意見,同意減刑。
經審理查明,罪犯鄧湛在刑罰執行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技術學習,按時完成勞動任務。該犯於2015年10月、2016年2月、2016年7月、2016年11月共獲表揚4次。
上述事實,有獎勵審批表、計分考核材料、證人證言、評審鑑定表、減刑綜合材料、認罪悔罪書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罪犯鄧湛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可予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鄧湛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減刑後應執行的刑期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唐 侖
審 判 員 李 雪
審 判 員 申小琦
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賈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