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證明是正常人
要求證明是正常人,7月30日,家住長安區的張先生和妻子到長安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但民政局卻要張先生提供一個證明,證明是“正常人”,是怎麼回事呢?
7月30日,家住長安區的張先生和妻子到長安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但民政局卻要張先生提供一個證明,證明自己是“正常人”,這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張先生30年前曾在一家專科醫院看過精神病,當時醫生檢查過後給他開了一些藥,但並沒有住院。但是張先生表示自己之後一直沒有任何異常,並且在一所學校擔任老師,還曾擔任過班主任。老師還要被證明是正常人,這未免太荒唐了吧?而且這張證明要去哪開呢?
張先生無奈之下對工作人員説自己今年5月份曾在一家醫院體檢,腦電波也完全正常,這能作為自己是正常人的證明嗎?但工作人員表示,必須要有縣級以上專科醫院出具的證明才可以,張先生只得去之前諮詢過的專科醫院,要求對方給他開具一個“正常人”證明。
看到這裏,不少人表示,這不是其實精神病嗎?患過精神病的人連離婚的自由也沒有了嗎?
對此,民政局的工作人員表示,根據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不能結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辦理離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因此,當工作人員瞭解到張先生曾患有精神病史時,就會勸告當事人去人民法院辦理離婚,但因張先生與妻子堅持在民政機關辦理,所以必須出具相應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