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墓地被收強制管理 這樣做意義何在?

由 問成風 發佈於 綜合

  墓地被收強制管理這樣做意義何在?從2007年開始參與當地的農村公墓建設,先後投入2000多萬元,然而,7年後政策鉅變,幹杉鎮鎮政府在沒有對墓地資產進行清算和交割的前提下,動用了幾百人強制進行接管。

墓地被收強制管理 這樣做意義何在?

  今年2月,長沙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幹杉鎮政府行政行為違法:“被告實施接管行為時,沒有考慮原告興建‘幹杉墓地’需投入大量資金並自2008年開始一直在實際經營管理的事實、接管前沒有向原告作出書面的接管決定,向其説明其作出對接管行為不服的救濟途徑。強制接管時,沒有向原告履行催告義務,違背了行政程序中的程序正當性原則。”

  儘管長沙縣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書確認政府行為違法,但駁回了要求撤銷政府接管行為的訴求。

  不服判決的廖輝上訴,今年5月中旬,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湖南法學會行政程序法協會會長、湖南師範大學法學教授黃捷指出,這是行政訴訟法修訂後的一個變化,值得關注。

  他説,以前民告官,法院認定違法必然會撤銷其行政行為,但現在則未必。

  10月17日,黃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當年長沙市政府在推行公墓建設時確實“急功近利”,沒有周密的思考和安排。

  讓民間資本進入,必然要考慮到資本本身的訴求和利益,完全“公益化”必然難以做到。行政工作要遵循合理合情公開的原則來操作,現在的政策調整不管出於何種理由,侵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理應給予賠償,尤其是這種侵權行為得到了法院的確認。“法院是認定鎮政府行為違法,但這種行為屬於不可逆轉的。如果撤銷,則違背了另外一個邏輯——上級政府新的政策方向”。

  黃捷説,但這並不影響對侵權人責任的追訴。違法的行政行為和司法行為給百姓造成損害的話,都適用國家賠償。其司法救濟的渠道,應當是首先向違法機構提出,之後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打行政賠償訴訟,讓當事人的損失獲得救濟。

  他指出,如果當地政府接管墓地實質是為了自己的“生意”,這將嚴重影響政府的公信力。

  9月16日,饒逢春、何鐵建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政府絕對不會讓投資方合法利益受損,他們已經請了評估公司評估了七八個月,估價大約是1000多萬元,但投資方不認可不配合。他們將在9月17日召開專項會議,請投資方來協商處理。

  然而在17日,幾位幹杉墓地的投資者説,訴訟後迄今沒有任何政府人員來聯繫賠償事宜,“短信都沒有一個”。

  鳳凰山墓地所在的區域因長沙市的區劃調整,從長沙縣境內劃到了雨花區管轄。目前,我們瞭解到其性質未變,仍是民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