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運營商壟斷被罰 誰是秩序的破壞者?

  四大運營商壟斷被罰,誰是秩序的破壞者?這些電信運營商原本是直接競爭關係,推出促銷活動,本是市場競爭重要手段。但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牽頭組織四家電信運營商達成協議,對贈送的範圍、幅度、頻次等進行約定,並通過下發整改通知書等手段強制執行,限制了電信運營商的競爭能力和手段。

四大運營商壟斷被罰 誰是秩序的破壞者?

四大運營商壟斷被罰 誰是秩序的破壞者?

  此後的一系列行為,雲南省通信管理局已構成了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文章還指出,目前,雲南省發改委已督促雲南省通信管理局進行整改,停止相關做法,恢復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同時,雲南省發改委依法對參與壟斷協議的電信運營商進行了處罰,罰款金額共計約1318萬元。

  行政壟斷危害更大

  “壟斷包括縱向的壟斷和橫向,比如汽車廠家和經銷商,上下游形成的壟斷關係,是縱向。這個(雲南案例)是同一場市場中的競爭對手之間達成協議,幾家企業達成價格聯盟,就形成了壟斷。”方正宇分析到。“隨着反壟斷法的實施,這兩年,涉及壟斷、行政壟斷的案件都比較多。對我國經濟環境的建設來説是一件好事,説明保護競爭的意識也越來越強。”昨日(6月3日),著名反壟斷法學專家王曉曄教授向記者表示。

  無獨有偶,5月底,一直備受業界高度關注的我國首例行政壟斷行政訴訟——深圳市斯維爾科技有限公司訴廣東省教育廳涉嫌行政壟斷一案,二審公開審理。“壟斷的形成,本身有市場競爭的壟斷,還有行政形成的壟斷,一些是行政介入的情況形成的。”在方正宇看來,深究該起雲南通信業的案例,即起源於是行政權力的介入。“本質上,這些行為是在政府機構的召集下形成的,涉及行政濫用權利構成壟斷。”方正宇説,“本身政府(部門)是維持秩序,而不是秩序的破壞者。但若行為不當,就可能扭曲了市場競爭關係。”

  業內人士分析,相比而言,行政壟斷比市場壟斷的潛在危害性更大,對市場經濟的破壞性也更大,更需要防範和打擊。

  昨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試圖就此向雲南省發改委和雲南通信管理局進一步瞭解,但未能獲得回應。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942 字。

轉載請註明: 四大運營商壟斷被罰 誰是秩序的破壞者?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