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度信用聊八卦(三): 向佐曾因拖欠百萬欠款成老賴

  孤陋寡聞的六度君,前些年還沒有聽説過向佐的名字。直到有一天,一個朋友提起,我問向佐是誰?他説向華強的兒子啊!可能有人不識向佐,但無人不識向華強。

  生活中有一樣東西是不可缺少的,就是大家愛最愛的錢,更是因為錢引起了不少的紛爭糾葛,娛樂圈混得不錯的基本上都是家財萬貫,但只是少部分守財奴的人,會因為錢耍出不少手段甚至過分的賴賬。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會因為各種欠的債務鬧上法院,惹得人盡皆之,事情過後,發現的是,其實錢欠得並不是很多,分析後才知道有些人賴賬不還,原因就是,他們把自己看得太起了,覺得自己很有名,高高在上,以為自己的名氣可以擺平一切,也許想做就是這種心理吧!

  向佐網友們會覺得差錢嗎,當然不會啦,因為他老爸可是香港鼎鼎有名的向華強。當時有媒體曝光向佐欠朋友欠債務,但是賴賬,沒有在規定的期限歸不還,向佐母親和陳嵐母親在微博發聲説欠債此事,純屬傳聞炒作。

  6月18日他的朋友在微博發了一段錄音視頻,為自己追債作為證明。視頻提到,追債者先是發佈一張圖是向佐Jacky的微信號和朋友圈,其實是在暗示證明這個微信號的正是主人向佐的。

  公開的錄音後我們才知道,向佐欠借朋友三百多萬,但是一直沒有不還債,曝光後,向佐很快的向朋友還了100萬,最後的剩下幾天陸續還清,並道歉。

  其實六度信用六度君很不理解那些老賴的心理,他們也不差錢,所欠欠款也可以説是九牛一毛,為什麼要一直賴着呢?

六度信用聊八卦(三): 向佐曾因拖欠百萬欠款成老賴

  究其根本,還是潛意識裏沒有一種誠信的觀念,太過功利壞的思維模式和世界觀讓他們看到的只是現實的利益,而不是道德和品性。如果有人惡意欠款嚐到苦頭,後來良心發現洗心革面,那還算有救。如果老賴僥倖逃脱,他們看到耍賴就可以獲得眼前的甜頭,耍賴並不會受到什麼損失,想來他們也不顧及什麼道德法律了。

  (聲明:小文純屬娛樂,切勿認真,不喜勿噴)


  大河網訊(記者閻乃川 高利國 謝嵐 席茜)9月25日上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召開,會議聽取關於《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草案)》初審情況的報告。25日下午,對管理辦法草案進行審議。《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自2012年9月實施後,對規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2015年10月,國家對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隨之河南省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也進行了調整。省政府對“管理辦法”進行全面修訂,增加了對“食品小經營店管理”的內容,起草了《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經過省人大教科文衞委反覆調研、修改、審議,最終形成《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草案)》(初審修改稿)(簡稱“管理辦法草案(初審修改稿)”)。

  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關係着公眾的食品安全,你路邊買的饃夾菜,夜市吃的烤雞翅都與正在審議的這部管理辦法草案有關。食品小作坊豐富了大家的生活,滿足了大家的味蕾,讓大街小巷變得有活力、有魅力,但由於經營規模小,缺乏檢驗設施,環境衞生條件差等因素,多給人留下“散亂差”的印象,也讓小作坊不斷成為“食品安全”的重災區。隨着時代的發展,隨着國家對食品安全的要求更嚴格,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顯得尤為重要。河南將加大處罰力度,提升處罰額度,從嚴整治食品小作坊生產。業內人士認為,新的管理辦法通過後,將淘汰一大部分“無證經營”作坊,讓“舌尖上的河南”更安全。

  管理主體發生改變,由原食品藥品監管、工商等部門分頭負責,統一調整到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重新定義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攤販;規範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的包裝,為追責提供保障;從2萬元提升到5萬元,處罰額度提升;加強對食品攤販管理,辦理備案且製作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相對於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草案(初審修改稿)有哪些重大變化?增加了哪些內容?跟着大河網記者一起來了解下。

  管理主體發生改變:食藥監部門擔重任

  管理辦法自2012年9月施行以來,對規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行修改,將原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部門分頭負責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統一調整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理辦法草案以國家食品安全法為依據,對管理主體進行調整;另外,擴大了地方立法授權範圍,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以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其他小型業態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及相應的處罰措施。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省人大對管理辦法進行全面修訂,最終形成管理辦法草案(初審修改稿)。

  重新定義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攤販

  在省人大教科文衞委調研組調研過程中,發現原管理辦法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店和食品攤販的定義不夠明確,在學習借鑑外省立法經驗後,對定義進行修改。

  修改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簡單,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個體工商户。

  食品小經營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小,經營規模小,經營條件簡單,從事食品銷售、提供餐飲服務的個體工商户。

  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在批准的地點和規定的時間內擺攤設點,從事食品銷售、提供餐飲服務的個體經營者。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店、食品攤販的具體認定條件,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白酒、果凍類食品等禁止小作坊生產加工

  管理辦法草案(初審修改稿)對原法規中關於備案制的規定作了修改,對食品小作坊和小經營店改為更嚴格的許可制,食品攤販實行備案制。也就是説有些食品即使拿到了許可證,也是不允許小作坊生產的,公佈的種類有:乳製品、白酒、罐頭製品、果凍類食品;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特定人羣的食品;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劑;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生產的其他食品。

  食品的外包裝是保證食品安全的“外衣”。管理辦法草案(初審修改稿)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標籤,並標註產品名稱、配料、生產者、生產地址、聯繫方式、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許可證編號等基本信息。

  “三無”產品是食品安全的重災區,出了安全事故很難查到具體責任人。管理辦法草案(初審修改稿)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散裝食品應當在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銷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

  處罰力度加大 處罰額度調升

  管理辦法草案(初審修改稿)第38條將對違反辦法規定的處罰升級,刪除原文中“責令限期辦理行政許可申請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字樣,也就是説沒有警告環節,直接給予處罰,且把最低處罰額度從1000元調成了2000元,把處罰上限由5000元提升到1萬元。

  在調研過程中,省人大教科文衞委調研組發現不少人認為管理辦法草案中一些條款處罰額度較低,不足以震懾違法犯罪,不足以保障食品安全,建議加大處罰力度。省人大教科文衞委研究認為,管理辦法草案沿用的是2012年的處罰標準,隨着經濟社會發展,現行處罰標準確實已不足以震懾此類危害羣眾飲食安全的行為,也不符合新食品安全法“四個最嚴”的要求,因此將一些條款的處罰額度進行上調。

  管理辦法草案(初審修改稿)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店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生產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的;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尚不構成犯罪的,將被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而在管理辦法草案中,處罰區間在2千到2萬元之間,管理辦法草案(初審修改稿)的處罰額度比之前增加了150%。

  對食品攤販加強管理:備案且製作信息公示卡

  “來個煎餅,不放辣椒”,流動攤點串起了大街小巷,為市民提供了便捷的服務。它讓大街小巷變得有活力、有魅力,而不是樣板化的千城一面,但與此同時,流動攤點也存在無序經營等問題,引發消費糾紛、影響市容市貌。如何更好地規範管理移動食品攤販考驗着當政者的智慧,如此一來就要出台相關管理辦法,對流動攤販要管得住,更要管得好。

  管理辦法草案(初審修改稿)對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制。食品攤販須持相關證明和擬從事的具體項目説明,向擬經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備案信息製作併發放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應當載明食品攤販的姓名、經營品種、經營區域、經營時段等信息。管理辦法草案(初審修改稿)特別強調“辦理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管理辦法草案(初審修改稿)還提到:“食品攤販不得在禁止的區域內開露天燒烤,應在明顯位置懸掛或張貼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另外,還提到了“開辦夜市”部分,稱“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統籌考慮交通、噪聲、市容等因素,劃定轄區內的空閒地或者適宜食品攤販集中經營的街區開辦夜市”。

  對相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處分

  管理辦法草案(初審修改稿)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文末還提到了“追究刑事責任”環節。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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