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鐘利國等10人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由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長清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依法出庭支持公訴。
經依法審查,被告人鍾利國自1995年起多次被判處刑罰、勞動教養。2012年以來,鍾利國以山東聯邦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盛世榮華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山東景和藝術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為掩護,以公司經營場所為據點,招攬被告人掌士超(另案處理)、曹培生、張合濤、楊峯、鍾偉(另案處理)、張偉山等人長期聚集,利用獄友、老鄉等關係召集被告人史春華、蔣昌鋼、張雷、王立國、劉雲起、崔維春(另案處理)等人為其所用,從事非法放貸業務,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明確的層級領導關係。
鍾利國利用公司制度、層級關係等對上述人員進行管控,並通過發放工資、補貼及進行獎懲等方式實施組織管理,維繫組織運行,形成了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以鍾利國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利用虛增借款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等方式,藉助虛假仲裁、訴訟等手段,實施“套路貸”犯罪,獲取非法經濟利益5717萬餘元。
該組織開設賭場,並插手工程糾紛,以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方式進一步攫取高額利益。該組織非法斂財後,通過發放工資獎勵、償還房貸、租賃住房、提供資金支持等方式對史春華、張合濤、楊峯、張偉山、張雷、王立國等人進行資助,以滋養組織成員,維持組織穩定。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滋擾、糾纏等手段,有組織的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鍾利國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史春華、曹培生、張合濤、楊峯、蔣昌鋼、張偉山、張雷、王立國、劉雲起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中史春華、曹培生、張合濤、楊峯、蔣昌鋼系積極參加者,張偉山、張雷、劉雲起、王立國系一般參加者;上述各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被告人鍾利國的刑事責任,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被告人史春華、曹培生、張合濤、楊峯、蔣昌鋼、張偉山、張雷、王立國、劉雲起的刑事責任。
此外,該犯罪組織成員還涉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等多項罪名。目前,該案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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