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天化安全生產違法 遭行政處罰6萬元

封面新聞記者 王正元

四川瀘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瀘天化)8月16日晚發佈公告稱,8月13日收到瀘州市應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告知書》(瀘市)應急罰告[2020]031號。對公司相關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併處罰,擬給予處罰款人民幣陸萬元的行政處罰。針對相關行政處罰,公司放棄向瀘州市應急管理局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這是國務院安委辦第五檢查組查出瀘天化公司9項安全問題後,瀘州市應急管理局對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開出的“罰單”。

根據瀘天化公告顯示,瀘天化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銨儲罐頂部未設置有毒有害氣體監測報警裝置;350立方米硝酸銨儲罐作為三級重大危險源,該儲罐遠傳温度不能實現報警。350立方米硝酸銨儲罐罐頂局部存在明顯氣氨泄漏現象;公司三硝中心控制室硝酸裝置多次出現有毒有害氣體報警裝置聲光報警,但操作人員未及時處置。

根據相關證據,瀘州市應急管理局判定“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銨儲罐頂部未設置有毒有害氣體監測報警裝置”的行為構成“未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體系”的違法事實,該事實違反了《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督總局令第 40 號)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原國家安全監督總局令第 31 號)第十三條的規定,擬給予公司處罰款人民幣2500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相關證據,瀘州市應急管理局判定“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銨儲罐罐頂局部存在明顯氣氨泄漏現象;公司三硝中心控制室硝酸裝置多次出現有毒有害氣體報警裝置聲光報警,但操作人員未及時處置。”的行為構成“未及時發現、消除事故隱患並如實記錄事故隱患”的違法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公司存在多次未如實記錄有毒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報警記錄的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三條的規定,擬給予公司處罰款人民幣35000元的行政處罰。

瀘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第十條的規定,對瀘天化上述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併處罰,擬給予處罰款人民幣6萬元的行政處罰。

據瀘天化公告,其已於8月13日完成了以上違法行為所涉裝置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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