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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1.36億元,顧國明一審被判無期

由 納喇傲兒 發佈於 綜合

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消息,2021年8月12日上午,該院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顧國明受賄一案公開宣判,對顧國明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顧國明於2002年6月至2019年6月間,先後擔任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副行長、行長、黨委書記等職務,分管授信審批部、信貸管理部、主持全行工作等。2005年至2019年間,顧國明利用上述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辦理融資貸款、項目配資、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共計收受賄賂摺合人民幣1.36億餘元(以下所涉幣種相同)。

被告人顧國明到案後,除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涉及586.13萬元賄賂的犯罪事實外,還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其他共計受賄1.31億餘元的犯罪事實。本案審理期間,顧國明的受賄違法所得已基本追繳到案。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顧國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辦理融資貸款、項目配資、承攬工程等事項提供幫助,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和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顧國明具有坦白情節,真誠認罪悔罪,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且贓款、贓物已基本追繳到案,依法對顧國明從輕處罰,結合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家屬旁聽宣判。

轉自:人民日報客户端

來源:濟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