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違規領取勞務費歷來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由於現行制度對公職人員能否參加勞務活動並領取勞務費沒有明確規定,此類問題的定性及處理在執紀執法實踐中不盡一致。有的認為公職人員一律不得參加勞務活動並領取費用,有的認為公職人員實際從事勞務並領取勞務費符合按勞分配原則。還有的單位以發放和領取勞務費名義行違紀違法行為之實,羣眾反映強烈,故探討公職人員領取和發放勞務費行為很有必要。本文所稱勞務費,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在政府採購、工程建設、課題研究、成果認定等工作中,聘請具有特定專業知識人員對相關問題提供評估、論證、諮詢、鑑定等勞務,依據有關規定向參與勞務活動人員支付的報酬。
現行勞務費領取和發放的主要依據
現行有關勞務費規定散見於相關部委和地方規範中。經梳理現有規定,勞務費發放依據和要求主要有:一是隻能向具備相應資格、實際從事勞務的人員發放。如中辦、國辦《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規定,評審專家應當從專家庫中選擇,原則上應主要選取活躍在科研一線、真懂此行此項的專家參與評審。二是由項目的實施主體或代理機構發放勞務費。一般按“誰聘請、誰支付”原則確定發放主體。如財政部《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集中採購機構或採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三是根據勞務人員職稱、勞務內容、勞務時間等確定發放標準。如財政部《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諮詢費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區分院士及全國知名專家、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及其他專業人員,明確不同人員的諮詢費標準。四是勞務費發放程序和方式要合規。《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諮詢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確,要建立專家諮詢費的支付審核機制,原則上採用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勞務費。
根據上述規定,勞務費的發放對象為實際從事勞務的人員,並未禁止公職人員參與勞務活動並領取報酬。換言之,公職人員經批准參加評估、論證、諮詢等勞務活動,可依法領取勞務費,但發放對象、標準、方式上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處理違規發放和領取勞務費行為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違規發放勞務費行為與依法發放津補貼行為政策界限不夠清晰。儘管《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規定了12種違規發放津補貼情形,但大多要求違反規定設立、發放這一要件。實踐中,部分單位安排公職人員輪流參與勞務活動領取費用,導致違規普發勞務費行為與依法發放津補貼行為難以準確區分。
二是定性不統一。由於缺乏統一規定,對發放勞務費行為有的不作違紀認定,即便認定為違紀違法,定性也不統一。有的認定為濫發津補貼,有的認定為私分國有資產,還有的認定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此外,黨政機關中公職人員不得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規定較為明確,但對事業單位中同時具有公職和專業技術身份人員,依據人社部《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規定,經批准後可兼職取酬,對此類人員領取勞務費行為性質不易認定。
三是處理範圍和尺度不統一。違規發放勞務費行為大多系集體決策行為,應根據黨紀處分條例、問責條例確定追責問責範圍。但實踐中,有的未查明黨組織(單位)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僅追究直接責任人員責任,且處理上存在畸輕畸重現象。
處理中需要把握的問題
明晰違規界限,確保定性精準。對違規發放和領取勞務費,要區分以下不同情形予以定性。
未實際從事勞務,以勞務費名義濫發津補貼。有的單位以普發勞務費名義濫發津補貼,揮霍財政資金。要明確違規發放津補貼與依規發放勞務費行為界限:首先,發放目的不同,前者是違規增加職工收入,後者是依法支付勞務報酬;其次,發放對象不同,前者一般針對全體職工,後者系評審專家等羣體;再次,資金來源和發放標準不同,前者有的來源於財政資金,有的來源於小金庫,有的來源於接受勞務的單位,且發放標準隨意,後者主要來源於財政資金,有明確發放標準;最後,表現形式不同,前者巧立名目,如虛開辦公費用入賬,有的不入賬,後者均以勞務費形式合規列支。
在本單位實際從事勞務但違規領取勞務費。公職人員在本單位從事評審等勞務,因其本職工作包含了相關勞務,其工資中已包含了評審報酬,不能另行領取評審費。此外,未實際從事勞務工作,僅在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幹部等小範圍以勞務費名義發放資金的,可能涉嫌集體貪污犯罪。
未經批准在其他單位從事勞務並領取勞務費。如果次數較多、數額較大,本質上屬於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可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此外,雖從事一定的勞務,但實際上以勞務費掩蓋以權謀私本質的,如以收取評審費名義收受數額較大的財物,則涉嫌受賄。
在未提供勞務情況下向他人收取勞務費。具體分為兩種表現形式:一是在未提供勞務情況下,向多名管理服務對象收取勞務費,屬於亂攤派、亂收費行為,涉嫌違反羣眾紀律。如向個別管理服務對象收取勞務費,涉嫌違反廉潔紀律。二是明知管理服務對象有請託事項仍以收受勞務費名義收受、索要財物,且數額較大的,可能涉嫌受賄。
綜上,對勞務費是否合規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判斷:一是是否經過批准。二是是否實際提供了勞務。三是提供的勞務是否系本職工作。四是是否可能影響公職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是否影響本職工作。五是資金來源是否合規,發放和領取行為是否有明確政策依據,發放標準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或者行業標準。同時,勞務費發放涉及資金管理、薪酬分配等規定,政策性較強,必要時可徵求財政、審計、人社等部門意見。此外,對國有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領取勞務費行為,要着眼激發科研人員幹事創業積極性、創造性,此類人員經批准參加勞務活動,利用專業技術獲取勞務報酬應依法予以保護。(許展 王瑞瑞 作者單位:安徽省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