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河北省監獄管理局發佈情況通報稱,該局關注到新聞媒體有關唐山監獄罪犯羅某某獄內詐騙的報道後,高度重視,立即成立了由局領導帶隊的聯合調查組,21日已進駐唐山監獄,對報道內容進行調查核實。該局將堅決徹查,對違規違紀行為依法依紀嚴肅處理。該局將及時公佈調查情況。
二人首次照面,羅榮兵在周慧玲及其家人的要求下寫下認罪書,後於當年5月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5日,路北區法院一審判決羅榮兵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周慧玲質疑,監獄管理人員對此負有責任,“否則一個罪犯是怎麼做到在監獄裏跟我語音聊天的?”
1、攜帶手機進獄,領導一律免職、警察一律撤職、工人一律解除勞動合同、外協人員一律最低罰款3萬元;
2、為罪犯傳遞手機的,警察一律開除、工人一律解除勞動合同、外協人員一律最低罰款5萬元並禁止再次入獄;
3、監獄大門、會見室等值班警察檢查不嚴,致使手機流入獄內的,一律給予記過以上直至撤職處分;
4、罪犯私藏、使用手機,一律給予禁閉處罰,兩年內不得提請減刑和假釋; 5、違反以上規定,紀委、政治處一律必須三日內落實處罰,並報省監獄管理局備案,否則一律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來源/新華網、南方都市報、湖北日報
【來源:荊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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