繞過了電網繞不過“法網”
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查查明竊電量
侵佔電力資源等國有財產必然要受到法律制裁,然而,作為無形財產的通訊信號基站用電,其價值認定也是司法辦案實踐中的難點之一。經山東省莘縣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並提起公訴,日前,莘縣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李明偉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2016年初春,李明偉開始從事糧食購銷生意,為了方便收購玉米、小麥,他在村子周邊的荒地上建了一個糧食廠房,併購置了脱粒機、烘乾機等設備,由於廠房建在荒地上,很難接通周邊村落的民用電。就在李明偉發愁時,他突然發現廠房的一側就是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下稱聊城鐵塔分公司)供當地移動公司使用的通訊基站信號塔,便叫來曾經做過電工的親戚李某,謊稱移動公司同意讓其用電。在李某的幫助下,李明偉在信號塔的變電器上盜接了兩根電線,以繞過電錶計量的方式進行竊電,解決平時廠房的機器和照明用電,這一用就是5年多,直至今年4月案發。
今年6月,莘縣檢察院受理該案後發現,這看似普通的盜竊案背後實則有些疑難棘手,“該案歷時較長,李明偉在搭建好廠房後就擅自盜竊信號塔用電,沒有可以參考的每月用電量,其家中機器也已更換多次,盜竊犯罪的數額難以確定。”辦案檢察官介紹。
數額的認定無疑是審查起訴的關鍵證據,辦案檢察官啓動了自行補充偵查程序,走訪了被害單位聊城鐵塔分公司,瞭解到信號塔的每月用電量是恆定的,隨後檢察官建議公安機關委託具有鑑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犯罪數額鑑定,準確認定了被告人盜竊信號基站用電的參考數值。
為了充分核實證據,辦案檢察官多次到李明偉所在村實地走訪,瞭解其糧食廠房的實際建築時間、營業時間,實際用電的機器及家電,並找到李某進行詢問。經過認真調查分析,辦案檢察官與民警最終精準確定了李明偉盜竊信號基站用電起止時間、用電量和用電價值。
然而,面對鑑定意見和計算數值,李明偉拒不承認、反覆辯解。對此,辦案檢察官在對有關證據進行固定後,向李明偉出具了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該村村民的證明以及村電工對其繳納電費時間及數額的證明等材料,並對其耐心引導、釋法説理。最終,在各種確鑿的證據面前,李明偉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法院日前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辦案檢察官瞭解到,莘縣轄區有700餘個通訊基站信號塔,其中400餘個有被盜電的嫌疑。對此,今年7月,莘縣檢察院向聊城鐵塔分公司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加強信號基站的日常巡邏,及時發現、妥善止損。收到檢察建議後,聊城鐵塔分公司對分散在鄉村田間的基站信號塔逐一進行摸排,積極進行整改,目前已清除竊電“小老虎”“電耗子”300餘個,有效挽回了國有財產損失。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