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昌校宇
9月4日,第三屆中小投資者服務論壇以線上“雲論壇”形式舉辦。論壇以“新證券法特別代表人訴訟實踐”為主題開設專題論壇,重點聚焦代表人訴訟制度,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金融委員會主任沈田豐和投服中心公益律師、方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胡震遠分別圍繞“律師在特別代表人訴訟中的獨特作用”發表觀點、分享經驗。
沈田豐表示,律師在特別代表人訴訟中的獨特作用,首先體現在,律師可以作為投資者保護機構的律師,幫助分析侵權行為的特點、證據構成,以及責任要件、投資者損失金額的計算、有權提起賠償請求的投資者範圍。律師可以幫助完善投資者對投資者保護機構授權委託關係、投資者登記、訴訟證據的整理、訴訟程序的選擇等。總之,律師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的委託代理人從投資者保護機構的角度來發起投資者利益保護的訴訟。
其次,律師在投資者利益保護的訴訟中也作為被告的訴訟代理人。雖然代理的是被告,但卻可以從被告角度協助釐清事實、明確侵權行為是否發生?是否造成損失?是否應當賠償?以及應當賠償多少?律師這些工作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可以幫助被告作出理性的分析,使得投資者訴訟可以快捷高效地結束,減少投資者保護訴訟過程中的時間成本與費用成本,使投資者能快速地獲得賠償。
第三,律師還可以作為專業人士參與投資者保護爭議的調解員。因為證券交易是一項複雜的交易,有時候權利義務與責任的界定會比較困難,資本市場的強大生命力也促使新型的交易模式在資本市場中不斷湧現。專業的律師可以作為調解機構的調解員參與投資者保護的爭議解決,化繁為簡。節約訴訟資源,使爭議獲得有效的解決。
另外,律師還可以作為專家參與投資者保護機構對具體案件的論證,作為一個論證專家,律師可以用專業知識與經驗為投資者保護機構提供一些具有智慧的觀點與解決方案。
“由於特別代表人訴訟是一個全新的制度,需要法院、投資者保護機構、律師等各方面的力量來共同推進和完善,這對律師的證券法知識、程序法功底、溝通談判能力等綜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信優秀的律師在這類訴訟中將大有可為。”胡震遠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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