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璟璟
據民政部近日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局協議離婚的夫妻,需要經過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五個步驟。屆滿離婚冷靜期後的30日之內,雙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逾期不領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中新社)
“離婚冷靜期”制度,在《民法典》中早有明確表述,而今具體實施條款出爐,還是激起了輿論的又一輪熱議。對於新規,網友的第一直覺反應是“離婚變難了”,這一判斷,無疑是與立法初衷相一致的。毋庸諱言,之所以要設計“離婚冷靜期”,就是要提高離婚的門檻、讓離婚沒那麼容易,並藉此來減少“衝動離婚”的發生概率,全社會於此是有共識的。但如今的問題是,關於“冷靜期讓離婚變得有多難”,各方的見解產生了分歧。
值得注意的是,網絡上就“離婚冷靜期實施條款”可謂頗多微詞。有偏激的觀點認為,這不是勸和婚姻而是勸退婚姻,其台詞無非是“若離婚不自由,則結婚無意義”……事實果真如此嗎?對比新老離婚程序,我們會發現,最核心的變化就在於兩點:其一,就是多了三十天的冷靜期;其二,則是必須雙方本人共同到場兩次(原來只需一次)。的確,離婚變得麻煩了,能不能離成的不確定性也增加了。但,談論其實際影響,還是必須基於具體語境,而不能籠統否定。
第一種情況,若是雙方心灰意冷、緣分已盡,“冷靜期”根本不是事,畢竟鐵心離婚誰也攔不住;第二種情況,雙方由於瑣事爭端、頭腦發熱,氣頭上鬧着去離婚,那麼“冷靜期”制度説不定真能“挽救”一對是一對;最棘手的就是第三種情況,一方想離另一方不想離。一方軟磨硬泡,另一方“一時心軟”好不容易同意去離婚,那麼三十天的“冷靜期”裏,後者是極可能會變卦的——這相當於是壞了前者的“好事”,讓“不幸福的婚姻”繼續。
毋庸諱言,對於不同的當事人,“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後果是不一樣的。可就總的社會後果而論,還是有理由認為,“離婚冷靜期實施條款”的整體影響相對有限,並且偏向於正面。畢竟,一方想離另一方不想離的案例,最終大多還是要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解決。寄希望於去民政部門協議離婚來終結此類問題婚姻,本就是可能性不大的……
需要明確的是,婚姻固然是個體事務,但婚姻制度則是公共事務。任何形式的離婚程序設計,都不可能讓所有人滿意。新制度所能追求的,只能是儘可能促成公共利益的帕累托最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