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不養死不葬”通常用來形容不孝順的子女,這種現象歷來為人們所唾棄,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子女作為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當然地享有法定繼承權,但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能否當然地享有全面的繼承財產權益呢?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呢?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近期審理了這樣一起申請撤銷調解確認決定的案件,一邊是悉心照料植物人弟弟14年的四姐妹,一邊是對父親不盡贍養義務的女兒,法院最終依法支持了四姐妹的訴請,裁定撤銷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面繼承房產的司法確認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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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弟弟去世後留下一套房
一場突發疾病,讓正值壯年的曹某成了植物人。那是2003年,此前不久,他剛剛與妻子張某經法院調解離婚,8歲的女兒小曹由張某帶走撫養。眼看曹某陷入無人照料的境地,他的四位姐姐主動承擔起了看護照顧弟弟的責任。持續植物人狀態的曹某,有着180多斤的體重,幫他翻身至少需要兩個人,姐姐們常常累得滿頭大汗。
一開始,曹家四姐妹也曾給張某打過電話,特別是年節的時候,希望張某能帶着孩子來看看曹某,或許能給弟弟一些親情的鼓勵,以及醒來的希望。她們知道,離了婚的張某對曹某已經沒有任何義務了,並不奢望對方拿錢或者幫着照顧。但是,張某始終沒露過面。她和曹某的孩子小曹,也鮮少踏足這個曾經的家。後來,四姐妹也就不打電話了。
就這樣,14年過去了。曹某於2017年7月的一天,無聲無息地去世了。葬禮上,張某和女兒小曹依然沒有露面。
操辦完弟弟的喪事,曹家四姐妹整理遺產遺物,一套位於北京市通州區的86.45平方米的商品房,是曹某唯一的遺產。這套房子,是曹某與張某婚後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曹某與張某離婚時並未處理,房產證一直在曹某處。關於房子的處理問題,曹家四姐妹直接聯繫了侄女小曹。此時小曹22歲,已經成年了。然而,小曹對此事彷彿並不上心。在電話中,她要麼説太忙,要麼説不着急您看着辦,事情就這麼暫時擱置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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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姐妹決定當一回原告
四姐妹將房產證保管好,想着侄女還在上學,確實不急於一時。然而接着,她們兩次作為被告接到了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的電話。第一次是2018年,侄女小曹起訴她們歸還房本,但很快撤訴了。第二次是2019年,小曹起訴她們騰房。看起訴材料,四姐妹才知道房子竟然已經登記在小曹名下了。
原來,在曹家四姐妹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小曹與張某已於2018年就房子的繼承事宜達成調解協議,約定房子由小曹一人繼承,並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2019年2月12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確認小曹與張某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涉案房屋由小曹繼承。拿着生效法律文書,小曹於2019年2月18日順利辦理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這一刻,曹家四姐妹又是氣憤,又是寒心。14年照顧植物人弟弟的辛勞付出,14年對侄女小曹所表現出的冷漠和不孝的憤懣,讓她們咽不下這口氣。她們查閲了一些法律規定,知道小曹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已經生效民事裁定確認了繼承權益,而且房子已經過户,想要扭轉當前的局面希望渺茫。但她們決定做一回原告,期望法律給她們一個公道。
商量好後,她們一紙訴狀將小曹訴至東城區法院,提出根據法律規定,她們是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小曹與張某隱瞞了四姐妹長期扶養被繼承人曹某的事實,在其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達成訴前調解協議並經司法確認的形式繼承曹某名下的房屋,侵害了她們的合法權益,故申請撤銷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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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錘定音裁定被撤銷
法庭上,面對許久未見的侄女和張某,曹家四姐妹情緒有些激動。
“你要這房子可以,至少應該跟我們打聲招呼吧?”
“你眼裏壓根就沒有我們這些人,就像沒有你爸爸一樣。人還在的時候,錢沒給過一分不説,看都不曾看一眼,人一走就跳出來要房子!”
“你爸爸植物人躺在牀上14年,我們照顧了14年,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吧?這麼急着要把我們趕出去,還想了這麼‘高明’的招兒!”
“怪不得叫你不肯來,原來早都想好了,自己就把事全辦了。”
四姐妹你一句我一句。反觀小曹和張某,卻顯得很冷靜。
她們就一句,小曹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適用第二順序繼承人。關於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書,她們認為,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中的申請人只有小曹與張某,曹家四姐妹屬於繼承人以外的範圍,不是繼承案件的必要訴訟參與人,所以司法確認程序合法,涉案房屋應由小曹一人繼承。
“不盡贍養義務,你有什麼資格繼承遺產?”曹家二姐提出。
“我還在上學,沒有經濟來源,自然沒法贍養。”小曹答。
“不拿錢也罷了,來看看自己的爸爸總可以吧?”曹家二姐再問。
“我平時要上課,假期要打工,實在沒有時間。”小曹理直氣壯答。
法官則問了小曹一些很細緻的問題。比如,你和張某住在哪裏?你成年後在哪裏讀書?從學校回家的路線是怎樣的?查明小曹與張某居住在東城區,成年後在廊坊讀大學。在與通州居住的患病父親相距較近的情況下,小曹極少“順路”去探望照顧父親。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繼承人曹某因病長期卧牀,需要他人照料。曹家四姐妹作為曹某的姐姐,多年來對曹某進行扶助、供養,扶養較多,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利害關係人。小曹與張某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可能會影響到曹家四姐妹的合法權益,故裁定撤銷了此前作出的民事裁定書。
該撤銷裁定目前已生效。小曹依據原裁定書辦理的房屋產權變更登記亦隨之撤銷。雙方重新進行遺產繼承。
來源:人民法院報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