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調解、庭後督促助力農民工解“薪”愁
運城長安網訊 “太感謝你們了,我終於拿到拖欠6年的工資了!”如數拿到工資的暢某激動地説到,並將一面載有“公平公正、司法為民”的錦旗送至萬榮縣人民法院,感謝法官為民解憂。
2015年4月,被告僱傭原告在其承包的裝修工程打工,雙方就薪資進行了約定。2015年8月工程結束後,被告僅給付原告部分勞動報酬,仍欠13545元未給付,因該款項不能及時清償,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且承諾儘快給付。但此後,原告多次催要均無果,直至2020年底,原告再次打電話催要,被告仍承諾給付但總不露面,無奈之下原告向萬榮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承辦法官薛曉莉在接到案件後,立即聯繫被告,被告在接收電子送達後,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稱其户籍在江蘇,本人也長期在各地打工有意提起管轄權異議。由於本案系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標的較小,涉及特殊人羣,如果被告提起管轄權異議,則本案的審理期限便會延長,不利於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薛曉莉通過各方打聽,瞭解到被告系萬榮女婿,之前在萬榮居住,後生意失敗外出打工,因無法一次性支付原告的勞務報酬,欲提起管轄權異議,拖延時間。瞭解情況後,薛曉莉法官從法理、情理角度幫助被告分析利弊,最終被告放棄提起管轄異議的想法。
原告在起訴後又外出打工,薛曉莉考慮到原被告均在外地,到法院來進行調解,會增加訴訟成本,遂組建微信羣進行調解,經過法官耐心的釋法明理,最終原被告達成分期支付的調解協議。達成調解協議後,承辦法官在每次臨近還款日前都主動聯繫被告,催促其履行調解協議,歷時3個月,最終將原告被拖欠了6年的勞動報酬全部追回。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來源:運城長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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