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乾貨|兩會規範用語備忘錄

由 機東林 發佈於 綜合

3月初,我們即將迎來兩會時間。有關兩會的常見錯誤用語有哪些?怎樣規避?如何正確使用規範用語?梳理一番將有助於相關的報道和學習工作。

1. “×屆全國人大×次會議”“全國政協×屆×次會議”這兩個會議名稱中“×屆”“×次”的位置不同,不要寫錯。“兩會”一詞因使用較廣,可不加引號。“十五”“十一五”均應加引號。

2. 不要隨意使用簡稱和略稱。“政府工作報告”不要簡寫成“政府報告”。

3. “提案”與“議案”“建議”。全國人大代表提的是“議案”,全國政協委員提的是“提案”,不要用錯。“議案”是指由法定機關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意見或建議。“議案”必須是由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聯名人數,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而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個人可以提出,代表聯名也可以提出。“議案”內容必須是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而“建議、批評和意見”則是對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提出。

4. “審議”與“討論”。全國人大代表“審議政府工作報告”,而全國政協委員“討論政府工作報告”。代表、委員同時進行這一活動,可並稱為“代表、委員審議討論政府工作報告”。有的代表、委員在審議和討論政府工作報告時使用“學習”“領會”等詞彙,這與代表、委員的職責不符,新聞報道中應避免使用。正確的用法是“審議”或“討論”。

5. 政府和法院、檢察院是由人大產生的,對人大負責,向人大及常委會報告工作。不要説“人大要積極幫助呼籲解決人民羣眾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從而產生人大請求或者勸説政府、法院、檢察院解決問題的誤解;正確的表述是“人大要依法解決或督促有關機關解決人民羣眾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6. “審議”與“一起審議”。是全國人大代表的中央領導同志參加所在代表團的會議時,使用“審議”;是全國人大代表又是國家行政機關成員的中央領導同志參加代表團會議時,在使用“一起審議”的同時還應有“聽取代表意見”的內容。

7. “參政議政”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之一,報道中涉及政協委員時,可使用“參政議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報道中涉及人大代表時,不能使用“參政議政”,可使用“履行職責”或“行使權力”;“代表、委員”並提時,最好把“履行職責”與“參政議政”寫全。

8. 在同一屆次會議上,政協委員的“界別”不要寫為“屆別”。“屆”是從時間上説的,指的是九屆、十屆、上一屆、本屆等;“界”則是針對委員的工作領域分類而言,如“經濟界委員”等。

9. “人大常委會委員”的表述。人大常委會沒有“常委”這個職務而只有“委員”,“×××是人大常委”或“人大常委×××”的説法是不正確的,正確的表述應寫為“人大常委會委員×××”。

10. “組成人員”與“委員”。人大常委會會議由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其組成人員不僅包括委員,還有委員長、副委員長(地方的人大常委會負責人為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因此,在報道中不能説“出席人大常委會×次會議的委員們……”,正確的表述應為“出席人大常委會×次會議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11. 法律名稱加標點符號的問題。(1)使用法律的全稱應加書名號,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但使用法律的簡稱時,則不用加書名號,也不用加引號。如“按照刑法的規定”,不要寫成“按照《刑法》的規定”或“按照‘刑法’的規定”。(2)法律草案的表述,全稱應加書名號,同時“草案”用括號括起來置於書名號內;使用簡稱則不加標點符號。如,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簡稱則為“物權法草案”。(3)人大代表建議案中建議制定“某某法”時,應用引號註明建議制度的法律名稱;不用引號也可。但不能用書名號,書名號只能用於已頒佈實施的法律全稱。如,代表在議案中建議制定“民工權益保護法”,也可表述為:代表在議案中建議制定民工權益保護法,但不要寫成:“代表在議案中建議制定《民工權益保護法》”。

來源:黨建網微平台

【來源:黃陂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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