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一項歷史座標式的司法制度改革

提升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罪犯改造

認罪認罰從寬,一項歷史座標式的司法制度改革

“坦白從寬”是大家耳熟能詳的俗語,而對“認罪認罰從寬”就陌生了許多。幾個字的差異背後,是五年磨一劍的制度改革,是將“寬嚴相濟”具體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

從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到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固定試點成果,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確立,被稱為中國刑事司法發展史上的一個歷史座標。

為什麼這項制度如此重要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2020年10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關於人民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情況的報告時,提到的幾組數字充分説明了它的誕生背景:近20年來,刑事案件總量不斷增加,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刑事犯罪從1999年82.4萬人增加到2019年220萬人。但與此同時,刑事犯罪結構發生重大變化,檢察機關起訴嚴重暴力犯罪從16.2萬人降至6萬人,醉駕、侵犯知識產權、破壞環境資源等新型危害經濟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罪案件佔比從54.4%上升至83.2%。

這些數字意味着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刑事案件因事實清楚、情節輕微,不存在激烈的控辯對抗。普通審理程序成本較高,週期很長,既加劇“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是對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公正與效率,是刑事訴訟追求的兩大價值目標。遵循司法規律,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推動案件繁簡分流——這正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需要擔負起的重任。

從20.9%到86.8%

任何改革的起步都很不容易。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地區之一,第二檢察部主任周健是該院具體實施文件的起草者之一,也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見證者,對於試點初期的困難記憶猶新,“剛開始的時候適用率只有20%多”。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檢察官接到案件後,往往首先需要通過閲卷瞭解案件情況,並對量刑進行評估,然後再提審犯罪嫌疑人,對於事實和證據進行核實,犯罪嫌疑人表示自願認罪認罰的,一般由檢察官提出初步的量刑建議,再聽取犯罪嫌疑人、律師的意見。如案件中有被害人,檢察官還需要事先詢問被害人的意見。有些複雜案件控辯雙方可能需要多次協商才能達成一致意見。

對於這樣的辦案要求,周健認為最初檢察官能力上有短板,“原來我們刑事辦案主要關注定罪,只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確定了就提起公訴,不太關注量刑。長期以往的工作慣性導致要求檢察官提出確定的量刑建議是很難做到”。

另外,檢察官對於法官會不會採納自己的量刑建議沒底氣。“一旦不能兑現我對嫌疑人的量刑承諾,以後就沒法談了。”周健説,“嫌疑人和律師對檢察官對這個制度也抱有懷疑態度。”

周健介紹,為破解難題,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的解決思路是先從三類簡單案件開始試點:危險駕駛、盜竊與販賣毒品案件。這些案件的特點是量刑標準相對比較簡單,主要取決於酒精含量、盜竊數額、毒品數量。“我們經過與法院多次協商,細化量刑指引,譬如危險駕駛罪中以酒精含量分檔,同時明確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曾因酒後駕車被行政處罰等情節對量刑的影響等。”周健介紹,通過與法院共享判決裁定數據庫,建立類案檢索機制,逐漸補上了最初的短板。半年時間,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率大幅提高。

這一制度經過兩年試點後在全國推開,也經歷了類似的過程。2019年1月,檢察環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只有20.9%,但在各地的探索努力下,2020年,這一制度的適用率達到86.8%。

新制度中需要完善的問題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設計初衷不僅着眼於提升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更着重於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罪犯改造。

張軍在做報告時指出,犯罪嫌疑人能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是否與被害方達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方諒解是重要考慮因素,這有助於彌補被害方身心及財產受到的侵害,化解社會矛盾,修復被損害的社會關係。一些地方檢察機關在辦理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時,教育、引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退贓退賠,最大限度追贓挽損。

但毋庸諱言,作為一項全面實施不久的制度,還存在不少有待完善的問題。其中被討論最多的是,效率提高之後,如何保障公正。

眾所周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為其辯護。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設計中,如果沒有委託辯護人,則應當由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見證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等。值班律師是這一制度重要參與者。但目前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站僅覆蓋55%的基層檢察院,意味着遠沒有實現值班律師全覆蓋。

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律師歐陽昆潑很早就參與值班律師的工作,他感到儘管現在司法解釋明確了值班律師的會見和閲卷權利,但是閲卷的具體流程還不清晰,“主要還是嫌疑人有什麼疑問,提出申請,我們解答他的諮詢”。他更深的擔憂是,實踐中值班律師更接近於幫助司法機關做通嫌疑人的思想工作,那麼對於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就不免打了折扣。

前述報告中,張軍也多次強調了值班律師的問題,表示要完善不同訴訟階段值班律師之間、值班律師與辯護律師之間的工作銜接機制,更充分發揮值班律師、辯護律師在落實這一制度中的作用。(記者 陳慧娟)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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