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視點|依法保護救人者,勿令善心變寒心

由 完顏翠琴 發佈於 綜合

遼寧的藥店經營者孫向波因在店內對昏厥的老人齊某實施心肺復甦,壓斷老人12根肋骨,遭到對方索賠。齊某一、二審敗訴再向遼寧省高級法院提出再審,法院裁定駁回。孫向波日前發聲表示,“已心力交瘁,希望恢復平靜。”

這場歷經四年的糾紛,始於2017年9月7日。當時,齊某來到孫向波經營的藥店買藥,途中突然昏倒,孫向波見狀當即給她做心肺復甦,其間壓斷其12根肋骨。同年10月,齊某把孫向波告上法院,索賠住院費用近萬元,同時待傷殘等級評定後,另需賠償傷殘賠償金。

救人者反被索賠,雖然老人確實有受傷,但這一案例無論在法律上或是輿論上都幾無爭議。

在輿論場中,公眾並未因老人肋骨被壓斷而責難孫向波,道理非常簡單。一來,根據監控錄像,老人突然昏倒並不是遭遇了外力,而更多是由於自身身體狀況,若非剛好在孫向波店裏得到及時心肺復甦搶救,很可能像網友説的“他要是不救,家裏可能就要安排吃席了”(意指辦葬禮時宴請親友的習俗)。二來,同樣是根據監控錄像,孫向波的心肺復甦意圖是救人,明顯沒有惡意,更有醫生指出心肺復甦本身就容易壓斷肋骨,即使專業醫生操作亦很難避免,危急時刻最重要的是把人救活。明明是被救了命,不僅不感激還要索賠,着實理虧,實在很難不令人聯想到“農夫和蛇”的故事,自然難以得到輿論支持。

而在法律上,齊某的主張也缺乏法理支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為什麼齊某一、二審訴訟請求都被駁回。2020年12月,康平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孫向波在給齊某實施心肺復甦的過程中不違反診療規範,不應承擔搶救過錯。齊某不服上訴,瀋陽市中級法院作出的判決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饒是如此,齊某仍向遼寧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法院再次裁定駁回,理由非常明確,直指齊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再審的情形,即“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這就説明,各級法院均認同“孫向波在給齊某實施心肺復甦的過程中不違反診療規範,不應承擔搶救過錯”這個判斷,法律上對於孫向波救人的意圖與未違規的判斷是沒有爭議的。

然而,可悲的是,就是這一在輿論與法律上均無爭議的案例,卻因齊某的糾纏給孫向波帶來了極大的影響,嚴重影響了他的生活,甚至可以説,這個救人的決定改變了他的人生。目前,孫向波經營的藥店已經關了,他也坦言:“被糾纏的感覺十分痛苦”“承受了經濟和名譽上的雙重打擊”。

孫向波感謝法律維護了正義,並表示以後還會救人,“該出手時還得出手”。“為眾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凍斃於風雪”。雖然救人反被訛的案例中,救人者救助的都是具體的個人,但受益的並不只是個人。如果因為這些案例,造就了一個看到老人摔倒不敢扶、看到有人昏倒不敢救的冷漠風氣,受損的是整個社會。

希望往後仍有更多像孫向波一樣毫不猶豫救人的人,也希望往後不再有像孫向波一樣因救人而被糾纏索賠的人。法律應彰顯權威,給予救人者應有的保障,不要讓救人者寒心遭難。

(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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