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申請商標延續性註冊,為何會被駁回?

由 欽慶敏 發佈於 綜合

通常來説,當出現不同主體在相同類似商品上同日申請相同近似商標,以及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註冊他人使用在先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等情形時,我國《商標法》將對在先使用商標提供保護。因此,對商標的在先使用雖然不能形成嚴格意義上的權利,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成為《商標法》所保護的準權利。

但如果在後商標申請人主張自家商標系對其品牌的延伸性保護,與他人在先商標共存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又該根據哪些法規條例進行考量?

前不久,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針對“新華三”商標無效行政糾紛一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案情簡介

2015年10月21日,新華三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三公司)在培訓、安排和組織學術討論會等服務上申請註冊了“新華三”商標(簡稱訴爭商標)。

第三人認為訴爭商標與其在先申請註冊“新華電腦教育XINHUA”“新華XINHUA”系列商標(簡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2014年施行的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應予無效。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為訴爭商標確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對此結果,新華三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且訴爭商標系對其品牌“華三”的延伸性保護,其申請訴爭商標具有合法依據,不應予以無效。

法院是怎麼判的呢?

法院觀點

新華三公司主張訴爭商標系其“華三”商標的延續性註冊,但基礎商標的延續性註冊應具備相應的條件。

具體要求依據以下相關法規條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14年發佈的《關於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審理指南》第八條規定,商標延續性註冊是指商標註冊人的基礎註冊商標經過使用獲得一定知名度,從而導致相關公眾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在後申請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與其基礎註冊商標聯繫在一起,並認為使用兩商標的商品均來自該商標註冊人或與其存在特定聯繫的,基礎註冊商標的商業信譽可以在後申請註冊的商標上延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19年新發布的《關於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審理指南》第15.1條中規定,訴爭商標申請人的在先商標註冊後、訴爭商標申請前,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與訴爭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並持續使用且產生一定知名度,訴爭商標申請人不能證明該在先商標已經使用或者經使用產生知名度、相關公眾不易發生混淆的情況下,訴爭商標申請人據此主張該商標應予以核准註冊的,可以不予支持。

同時,在判斷時應當始終堅持混淆原則,即在後註冊的商標不能與他人在先商標產生混淆和誤認,否則亦不應當予以註冊。

而本案中,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原告新華三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基礎商標“華三”商標在教育培訓服務上已具備較高知名度,也不符合延續性註冊的條件,故而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駁回新華三公司的訴訟請求,並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無效決定。

據瞭解,這並非個例,實際上七匹狼也曾有過此類申請。

福建七匹狼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七匹狼公司)在2016年10月9日將其一件圖文組合商標中的圖形部分申請商標註冊,並指定使用在皮帶、錢包、皮製傢俱罩、傘等第18類商品上。結果卻因為有人在先獲准註冊了一件圖形商標而被駁回註冊申請,七匹狼公司當即以該圖形商標系對其在先圖文組合商標的延伸性註冊為由展開系列訴訟。

當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是這樣認為的:

1、七匹狼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在先商標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足以使在先商標的商譽延及訴爭商標;

2、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訴爭商標使用時間較長、已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相關公眾羣體,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區別開來;

3、以相關公眾的認知水平,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與引證商標均為由線條構成的動物頭像,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設計手法等方面近似,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離對比的情況下,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整體視覺效果相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二者有特定的聯繫。

從上述兩個案例結果可知,判斷是否符合商標延續性註冊需要考慮三個要件:

1、在先基礎商標經使用具備一定知名度;

2、在後註冊商標與在先基礎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商標;

3、在後註冊商標與在先基礎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

圖源 FreeImages

一般而言,申請延續性註冊的商標往往具備知名度,但這樣的商標同樣更容易被他人有意或無意的傍名牌,因此部分企業在申請商標延續性註冊時多半要面臨巨大的挑戰。為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蝸牛納建議企業對自己的核心商標進行密切監控,以便能夠及時對他人申請的近似商標提出異議,並阻止其註冊,這樣做就不會對自身品牌價值產生影響。

總之,企業在申請商標註冊時,不僅要加強商標申請前的系統檢索調查,還要注意商標專用權各自獨立的問題。可千萬別因為在一個商品或者服務領域獲得了核准註冊,就覺得自家商標可以在另外一個領域上也能獲得相應的核準註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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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蝸牛納@納傑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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