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死十四歲少年犯?英國曾怎樣重拳整治兒童犯罪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首席記者 王昱

近期,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草案最令人矚目的變化是,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出個別下調,該修正案一旦通過,意味着我國最低刑責年齡將由目前的14歲下調至12歲。

最低刑責年齡該不該調低,這是近幾年中國司法、輿論界一直在爭論的話題。而在世界歷史上,為該問題反覆糾結的也不只有我們,比如英國,已經為該問題糾結了快兩百年。

在全球範圍內,英國可能是最早意識到未成年人犯罪是個大問題的國家,原因在於這個國家最早爆發了工業革命。工業革命塑造了城市,也把大量底層兒童拋入到了工業化旋渦中,而這其中,不少兒童因為種種原因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如果你看過狄更斯的小説《霧都孤兒》,一定會對那個時代倫敦街頭的兒童犯罪團體印象深刻。19世紀的倫敦街頭活躍着上千個有組織的兒童犯罪團伙,他們利用兒童身手的靈活和成年人對兒童人輕視,進行偷竊活動。各團夥之間甚至還建立了從“培訓”、偷竊到銷贓的一體化網絡,犯罪體系非常成熟,甚至還產生了很多“神偷神童”。

吊死十四歲少年犯?英國曾怎樣重拳整治兒童犯罪

當時的《泰晤士報》曾報道過,一個名叫約翰·裏弗斯的13歲男孩,僅在一週之內就能偷到價值一百英鎊的財物,超過一個正經高級工程師的月薪。而這些少年犯們在長到十四五歲後就會開始“轉行”入室行竊、搶劫、甚至殺人,為倫敦這座“犯罪之都”輸送生力軍。

對此,英國的大人們很生氣,後果很嚴重。

那會兒的英國主流思想界沒有今天這麼講“人道主義”,而是被社會達爾文主義和馬爾薩斯人口論所主導,政治精英們都認為這些少年犯就是國家的禍害,越早消滅越好,這導致了英國以重刑整治兒童犯罪。兒童偷竊一旦被抓住,輕則強制收容教養,重則判刑甚至處死。新加坡沿用至今的鞭笞刑,就是當時英國為對付“少年犯”而量身定製的。據統計,1801年至1830年,僅倫敦老貝利區一家法院就判處了103名14歲以下的兒童死刑,而同時期該法院受理的扒竊罪訴訟中,有一半以上是針對14歲以下兒童的。

但如此嚴厲地整治兒童犯罪,在整肅社會風氣的同時,也造成了新的社會問題——大規模囚禁、甚至處死還未成年的兒童,讓很多人不禁自問:這麼多兒童走上犯罪的道路,固然有他們自身的問題,難道社會不也應當負起相應的責任嗎?簡單地一判了事,就能解決所有問題嗎?

狄更斯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寫出了《霧都孤兒》,在該書中,你可以明顯地感覺到狄更斯認為大部分兒童是有可塑性的,他們可以因淪入賊窟而犯罪、也會因為好的教養重歸正途。《霧都孤兒》之所以能成為世界名著,就是因為狄更斯講的雖然是個虛構故事,但反映的社會矛盾是真實的,作者也在其中暗示了自己的主張,而這種主張成功影響了他的讀者。

終於,英國在19世紀中葉開始進行對兒童犯罪的司法改革。1831年,英國肯特郡的十四歲少年約翰·貝爾因為在搶劫中殘忍殺害了另一名12歲的小男孩而被判處死刑,此案因為引發輿論極大爭議,成為英國少年犯史上的一個“拐點”。自此之後,英國再沒有判處過未成年人死刑,而14歲也成為了法院是否判處其刑責的一個標準點,對該年齡以下的犯案兒童,英國開始以收容教養取代刑事處罰。

但這套對兒童較為寬容的司法體系,在其後一百多年的運行中也不斷遭遇質疑,很多“熊孩子”確實鑽了這套法律的空子,不斷胡作非為。1991年,英國利物浦發生了震驚世界的“惡魔兒童”案,兩個年僅10歲的男孩綁架、虐殺了一個年僅兩歲的嬰兒。此案發生之後,全英震動,公眾開始反思,英國此前信奉的對兒童司法從寬的制度是否過於寬鬆了?

於是,英國對兒童犯罪的司法理念借該案完成了回調,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低刑責年齡又被降到了10歲,在全世界範圍內都算低得驚人。

當然,雖然經歷了兩百年的不斷調整,英國人至今對這事兒也沒想太清楚。近幾年,英國內部比較傾向於大陸法系的蘇格蘭又開始出現極強的呼聲,認為最低刑責年齡10歲實在太低了,應該仿照法德調回到14歲,目前這個官司還在蘇格蘭最高法院打着。

兒童犯法,該不該問罪,又該從多大起問罪?這個問題也許壓根就沒有一個標準答案,它其實更像是社會全體公眾達成的一個暫時性共識,會隨着時間、案件的發生而不斷變化,而司法的任務,就是在不斷的修正中找準這個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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