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丨公司與員工約定不繳社保反被告?

人人有社保  生活更美好
馳騁職場的小夥伴有社保傍身
工作起來更安心更有保障
現在繳的錢每個月都算數
“搬磚”的時候一定要把社保繳起走
基本權益務必牢牢捍衞!

@“打工人”丨公司與員工約定不繳社保反被告?

案情概述

人 物
史某(入職北京某運輸公司送貨員一職)
事 件
2012年8月,史某入職時用人單位承諾按規定為其參加社保,而史某以户籍地已參保為由,主動自願放棄參加社保,由單位每月提供800元社保補貼,並與單位達成一致,簽訂了協議書。
2017年11月,史某離職並向相關部門投訴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費,申請公司為其補繳。公司遂依法為史某補繳其在職期間的社保費。隨後,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史某返還其在職期間領取的社保補貼。
最終法院裁定,公司不繳社保雖是員工主動要求,但現在公司已進行了補繳,史某所得的社保補貼屬於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保險種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按員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如實申報繳費工資。因此,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員工參保繳費,即是違法。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鄭 重 敬 告

▎@企業老闆

用人單位依法為其員工參加社保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單位和員工之間以任何形式約定不繳社保的行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員工隨時可以找你“扯皮”,告你沒有依法為ta參保繳費,要你補償ta的社保權益。到時候時間一長,社平工資上漲,多的錢都要“出脱”,真的得不償失哦!

依法為員工參保,既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為員工提供必要的保障,也能分散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避免出現糾紛之時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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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重慶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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