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

本文轉自【人民日報】;

5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在深圳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以下簡稱《會談紀要》)。為細化、落實《會談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序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試點意見》)。

據介紹,香港迴歸祖國以來,兩地先後簽署八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由於破產製度的顯著差異,建立跨境破產協助機制在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中,挑戰最大、難度最高。面臨跨境破產日益增長的現實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歷經四年充分論證和磋商的基礎上籤署了《會談紀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試點地區人民法院和香港法院開展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司法協助。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表示,以試點方式開展司法協助邁出了跨境破產協助實質性、跨越性的一步,是兩地司法協助模式的首創之舉,為兩地進一步深化特殊領域司法合作、實現“一國”之內更緊密、更廣泛的合作提供了新思路,再次證明了“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推進了“一國兩制”實踐的新發展,豐富了中國特色區際司法協助體系。這必將為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一帶一路”建設、推進高水平開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有利於香港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促進兩地經濟社會繁榮發展。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會談紀要》作為第九項有關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的文件,充分展示了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重要意義,是在司法領域豐富完善“一國兩制”方針的創新嘗試,是堅守“一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的重大成果,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兩地建立跨境破產協助機制,有利於保護債務人資產和債權人利益,有利於破產清算和重整的高效、有序進行,從而進一步提振投資者信心,優化兩地營商環境。

《會談紀要》和《試點意見》明確內地採用試點方式,劃定試點地區。綜合考慮與香港互涉投資的規模、港資企業數量等因素,將內地試點地區劃定為上海市、福建省廈門市、廣東省深圳市,規定試點地區有關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試點意見》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產程序。香港依據普通法原則認可和協助內地破產程序。

《會談紀要》和《試點意見》界定了適用範圍。一是關於程序性質,適用於兩地之間具有相似性的集體性債務清理程序。其中,內地的破產程序,包括破產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香港的破產程序,包括香港公司強制清盤、公司債權人自動清盤,以及經香港法院依據香港特區《公司條例》第673條批准、並經清盤進行的公司債務重組程序。二是關於管轄要求,香港法院對破產程序的管轄應當符合“主要利益中心”標準。債務人的註冊地推定為其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與此同時,人民法院需綜合考慮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營業地、主要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判定。三是關於連接因素,要求債務人在內地的主要財產位於試點地區,在試點地區存在營業地或者設有代表機構。

《會談紀要》和《試點意見》明確,在內地法院收到認可和協助申請之後、作出裁定之前,可根據香港管理人的申請依法採取保全措施。內地法院認可香港破產程序後,即發生與內地啓動破產程序類似的效力,包括不得個別清償,中止有關訴訟、仲裁和執行程序,解除保全措施等。認可程序不產生溯及效力,債務人已進行的清償,原則上不可撤銷。

根據《會談紀要》和《試點意見》,內地法院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產程序有以下兩種方式:一是依申請允許香港管理人在內地履職。履職範圍限於兩地法律規定的交集部分。二是依申請指定內地管理人,由其負責債務人在內地的事務和財產,兩地管理人進行最大限度的合作。具體採用何種協助方式,由法官根據案件情況和申請來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部分全國人大代表、業界代表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有關人士參加簽署活動。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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