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 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今天上午(1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郭文思故意傷害案作出一審判決。此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郭文思所獲減刑均系利用不正當手段獲得,對郭文思減刑的裁定均確有錯誤為由,撤銷對郭文思的九次減刑裁定,恢復對郭文思原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刑罰的執行。此次,市二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郭文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其前罪恢復執行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北京市二中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郭文思到本市東城區一超市購物,在收銀台結賬時,因其將佩戴的口罩摘至脖頸處,在後面等待結賬的段某某提示郭文思要正確佩戴口罩,遂引起其不滿,郭文思走到段某某面前進行指責,用右手猛推段某某左肩,並用右腳勾絆其腳部,致段某某仰面倒地不起,後又俯身上前扭轉其頸部。隨後,郭文思還將見狀上前攔阻其離開的兩名超市員工打傷。段某某被送醫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北京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在本市疫情防控應急一級響應期間,被告人郭文思因在公共場所未正確佩戴口罩被提醒後心生不滿,即採用猛推、勾絆的方式將被害人摔倒在地致其顱腦損傷死亡,隨後毆打前來攔阻的兩名超市工作人員,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傷的特別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且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並與其之前所犯故意殺人罪恢復執行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西城區人民法院在同日宣判的,還有與“郭文思減刑案”相關的隋建軍等受賄、徇私舞弊減刑案以及郭萬普等行賄案。被告人隋建軍、郭萬普、王乃聰、劉永清、郭京霞、程麗霞、王曉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甘佳良、趙雙月、王昱、李楠、段炳川、陳偉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部分被告人還被判處40萬元至14萬元不等的罰金刑。
另據悉,在法院審理期間,東城區民政局根據《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確認3名被害人符合見義勇為認定條件,並給予其褒揚和獎勵。
編輯 馬浩歌
來源:京法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