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自發組織的羽毛球比賽中被對方擊出的羽毛球擊中右眼受傷,宋先生以身體權為由將球友周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費用。
2021年1月4日上午,北京朝陽法院依法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認為原告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對抗性競技比賽,將自身置於潛在危險之中,應認定為自甘冒險的行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與被告均為羽毛球業餘愛好者,自2015年起自發參加羽毛球比賽。2020年4月28日上午9時,原告、被告與案外四人在朝陽區紅領巾公園進行羽毛球3V3比賽。比賽過程中,原告被被告擊打的羽毛球擊中右眼。
事發後,原告由被告陪同至醫院就診,此後,被診斷為右眼人工晶體脱位、前房積血等。2020年5月28日,原告入院接受治療。2020年7月6日,醫院出具診斷證明,顯示:原告術前見右眼視神經萎縮,術後5周餘驗光提示右眼最佳矯正視力為0.05。
原告表示,被告明知其年紀大、反應慢、眼睛受過傷,仍未履行注意義務,選擇向原告大力扣球,致使原告右眼受傷,接近失明,構成重大過失。退一步講,即使被告行為不構成重大過失,也應適用公平責任,由雙方分擔損失。
被告對此不予認可,稱原告已經七十多歲,眼睛也曾受過傷,受傷前原告已經連續參加三場比賽,其應知道自身身體條件是否適宜繼續參加比賽及其風險。且事發時被告位於場地的中後場位置,沒有重力扣殺,是平打過去的,被告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侵犯其身體的行為屬於適用一般過錯責任的一般侵權行為。被告實施加害行為與原告身體受到傷害這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因此,認定被告是否構成侵權的關鍵在於被告是否存在過錯。就此被告主張原告構成自甘冒險,被告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則主張被告存在重大過失,即便不存在重大過失,也應適用公平責任分擔損失。
關於原告行為是否構成自甘冒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法院認為,羽毛球運動是典型的對抗性體育運動項目,除扭傷、拉傷等風險外,較為突出的風險即為參賽者易被羽毛球擊中。原告作為多年參與羽毛球運動的愛好者,對於自身和其他參賽者的能力以及此項運動的危險,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但仍自願參加比賽,應認定為自甘冒險的行為。在此情況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否則無需擔責。
原告在庭審中不主張被告對其受傷存在故意,而關於被告對原告受傷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法院認為,被告回球時並無過多考慮、判斷的時間,且高度緊張的比賽氛圍會導致參賽者注意力集中於運動,很難要求參賽者每次行為都經過慎重考慮,故應將此情形下的注意義務限定在較一般注意義務更為寬鬆的體育道德和規則範圍內。被告殺球進攻的行為屬於該類運動的正常技術動作,並不存在明顯違反比賽規則的情形,故不應認定其存在重大過失。
關於案件是否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分擔損失,法院認為,公平責任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於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且法律又未規定適用無過錯的情形下,基於公平的觀念,由雙方對損失予以分擔。但其適用範圍應受到嚴格限制。本案並不具備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適用公平責任的條件,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公平原則的適用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情形,而現行法律並未就本案所涉情形應適用公平責任進行規定。
最終,根據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相關規定,朝陽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後,原告表示將考慮是否提出上訴,被告表示接受判決結果。
自甘冒險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正式確立的新規則。民法典嚴格限定了自甘冒險規則的適用情形,規定其適用於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文體類活動,且僅適用於因參與者的行為造成的損害,並不能與公平分擔損失的規定同時適用。這一條款的確立,對於司法裁判尺度的統一,以及文體活動的健康有序發展,都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中國普法 文字:北京朝陽法院 裴小星
來源:聽見青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