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志玉:代孕行為違法,必須堅決抵制

近日,47歲代孕媽媽吳川川謀求為3歲女兒上户以及某明星疑似代孕欲棄養的事情接連上了網絡熱搜。同時,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判決的一起非法拘禁38名外籍女子從事代孕交易的案件也引發關注。此前,央視記者曾暗訪代孕機構,其中的風險和黑幕令人觸目驚心:為保證胚胎植入成功率,代孕者要不斷打針吃藥,甚至每三、四個月就要嘗試一次;包生男孩代孕者如果懷上女孩,就要被強行打胎;胎兒存在缺陷的,就會被遺棄等等。

當然,代孕市場是伴隨着人類生育力下降應運而生的。據世界衞生組織人類生殖特別規劃署報告,世界範圍內不孕不育率高達15%-20%。隨着醫療技術的進步,不孕不育的治療方式越來越多,比如藥物治療、試管嬰兒、人工授精等。但是,這些方法的療效還有待進一步提高,於是有一種觀點認為,代孕能解決失獨家庭的生育問題,倫理不應該成為代孕技術的負擔,而應成為促進技術有序發展的工具。目前,美國只有加利福尼亞州對代孕秉持完全開放的包容態度,華盛頓、亞利桑那等州認為代孕協議無效且不可強制執行,而這其中有的州禁止一切形式的代孕,有的州僅禁止商業代孕。1994年法國通過了《生命倫理法》,以法律的形式對代孕加以全面禁止。

在我國,現實的需求讓代孕產業商業化,完全脱離了監管,必須嚴格予以制止。實際上,早在2001年8月,為規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就已發佈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其中第三條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第二十二條還規定,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實施代孕技術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並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條、第一千零九條之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由此看出,我國《民法典》雖未對代孕行為作出具體規定,但其立法精神昭然:違反法律、倫理道德、公序良俗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代孕行為必須停止。

法治評論員 山東政法學院 潘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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