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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上傳侵權內容,平台擔責嗎?專家:“避風港原則”不是推責藉口

由 漆雕佁 發佈於 綜合

伴隨着互聯網的發展,用户上傳內容日益便利,指尖跳動間,一段文字或視頻就被髮布到了網上。正因如此,越來越多的人喜歡在網上分享自己的心情、故事,或是看到、聽到的有趣內容,這讓網絡世界變得豐富多彩,但也引發了不少問題。

“這種依託互聯網讓全民參與創作的情況,可能會引發版權等領域的糾紛,一些平台也會因此惹上官司。”近日,多位專家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作為網絡服務的提供者,平台對用户侵權有注意義務,通過簽訂用户協議等方式獲得較多經濟利益的,其需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對內容的把控也應該更嚴格,故意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應承擔責任。對於那些明顯的、反覆存在的侵權行為,不應該讓“避風港原則”成為平台躲避承擔責任的藉口,建議逐步壓實平台責任。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 張力

依託互聯網讓全民參與創作的方式,能夠給網民提供張揚創意的機會,但也會引發版權侵權問題,平台也會因此惹上官司。

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 邱寶昌

權利人向平台主張權利時,平台應該及時斷開、屏蔽相關鏈接,接到通知後仍然不作為的,應該對擴大侵權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薛軍

平台是否擔責關鍵要看其有無相應的過錯,“避風港原則”只是判斷過錯適用的標準之一,不應該成為主導的原則。

用户上傳侵權音頻引發訴訟

A公司運營的網站用户擅自將電影《我不是藥神》的純音頻上傳後,引發了一場涉及平台責任的訴訟糾紛。6月24日,北京市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A公司賠償影片權利人B公司經濟損失6萬元和合理開支5000元。

此前,因認為A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運營的網站上提供涉案電影全部影視原音的播放和下載服務,侵害了其對涉案電影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B公司將A公司告上法庭。

“對於我們來説,這樣的音頻很難被發現是一部作品而給予高度注意。”A公司辯稱,自己是信息網絡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涉案音頻系網絡用户上傳,自己不存在應知或明知網絡用户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形,沒有明顯的過錯,也不應承擔賠償侵權責任。

“涉案音頻提供的完整伴音,屬於涉案電影獨創性表達的重要部分,未經許可使用必然會對涉案電影的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涉案音頻的上傳時間在涉案電影經院線上映後還未正式登錄B公司運營的視頻平台之前,正值涉案電影的熱播期。根據行業慣例和一般認知,個人網絡用户很難對專業製作的電影作品獲得相應的權利,因此A公司應當知曉涉案音頻為未經許可提供。

此外,涉案音頻時長近兩小時,不僅標題中包含了涉案電影的完整名稱,而且位於涉案電影名稱搜索結果的第一位。“無論是從時長、標題還是所在位置來看,涉案視頻應能被明顯感知。顯然,A公司應當能知曉涉案音頻在其網站傳播,未盡到相應注意義務。”基於此,法院認定A公司應當知曉網絡用户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構成幫助侵權,並作出上述判決。目前,A公司已提起上訴。

平台被判擔責並非個案

記者查詢裁判文書網發現,因用户涉及侮辱誹謗、著作權侵權等問題,進而引發平台擔責的案件不是個例。

用户盜用他人肖像並發表侮辱性言論,收到投訴後未對相關言論主動採取必要措施,某平台公司C公司被判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向被侵權人朱麗(化名)出具書面賠禮道歉信,並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財產損失1.4萬元。一審宣判後,朱麗和C公司均提起上訴。今年5月28日,北京市第四中級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類似的糾紛也出現在直播領域。今年6月底,因多位主播在直播活動中演唱《小跳蛙》侵權,某直播平台D公司被判賠償權利人E公司經濟損失3.74萬元。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依據主播與D公司簽訂的《D平台直播協議》,D公司享有主播在其平台直播期間產生的所有成果的知識產權等相關權益,或按照修改後的版本,享有排他性的授權許可。D公司就主播的直播行為獲取了針對內容的直接經濟利益,應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

“雖D公司通過平台指引的方式公示了預防侵權的措施和侵權投訴的渠道,但對於瞬時發生的直播侵權行為,事後侵權投訴難以發揮制止侵權的作用。”法院強調,D公司在應當意識到涉案直播行為存在構成侵權較大可能性的情況下,未採取與其獲益相匹配的預防侵權措施,對涉案侵權行為主觀上屬於應知,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平台未盡注意義務要擔責

用户生成內容,簡稱UGC,指由業餘人士通過非專業渠道製作的、包含一定的創造性勞動並在網絡上公開可用的內容。“這種依託互聯網讓全民參與創作的方式,能夠給普通網民提供張揚創意的機會,同時也會引發包括版權侵權在內的諸多問題。”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張力舉例説,用户將影視作品通過偷拍等方式上傳、私自將書籍類作品進行掃描上傳、未經許可剪輯使用影視作品的部分內容或抄襲他人作品構成自己作品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等,這些行為都可能構成侵權,有時平台也會因此惹上官司,成為被告。

“毫無疑問,上傳侵權內容的用户要擔責,平台沒盡到注意義務的,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邱寶昌強調,權利人向平台主張權利時,平台應該及時斷開、屏蔽相關鏈接,接到通知後仍然不作為的,平台應該對擴大侵權部分承擔連帶責任,惡意串通的需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表示,作為網絡服務的提供者,平台對相關內容是否侵權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為他人的侵權提供某種條件,使得侵權行為得以發生、擴大的,平台可能會構成幫助侵權。從用户行為中獲得了較多經濟利益的,比如平台對相關內容享有排他性授權許可的,其注意義務應該更高,這屬於權利和責任相一致。

記者注意到,不僅是侵權責任法、電子商務法,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也對平台責任問題進行了規定。依據民法典,網絡用户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户,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户承擔連帶責任。

與此同時,民法典還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户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户承擔連帶責任。此前,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只規定了“知道”,未明確是否包含“應當知道”的情形。

“民法典強化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注意義務。”薛軍解釋説,因侵權責任法只提到“知道”,在解釋是否包括“應當知道”時存在爭論,民法典的規定則比較清晰,對於應當知道的侵權行為,平台也要承擔責任。“這填補了立法的漏洞,有利於更全面地保護權利人,降低網絡侵權行為的損害程度。”張力認為,在判斷是否“應當知道”時,需着重考量平台在保護他人民事權益方面的合理注意義務,若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或怠於履行在其預見能力和預見範圍內的合理注意義務的,應認定其屬於應當知道。

邱寶昌則對比了民法典與電子商務法中的相關規定。他説,電子商務法規定得較為細化,比如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民法典是將“相應責任”統一成了“連帶責任”,只要是明知或應知用户利用網絡實施侵權的,平台沒有采取必要措施的,就要承擔連帶責任,明顯對平台的處罰更嚴格、更嚴厲。

受訪專家評價説,民法典既沿襲了以往的“避風港原則”(指在發生網絡侵權事件時,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權利人的合法通知後,及時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的,無需承擔侵權責任)與“紅旗原則”(指網絡服務提供者對顯而易見的侵權行為選擇視而不見的,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又在整合已出台法律規定和吸收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有了進一步的突破,使我國構建起了更為完善的網絡侵權責任規範體系。

壓實平台責任是網絡治理的新方向

長期以來,“避風港原則”被視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免受侵權責任風暴的“避風港”。實踐中,主張警惕“避風港原則”過度適用的聲音不斷,而在多起涉平台責任糾紛案件中,平台也多是以此為由進行辯護,認為自己不應擔責。

受訪專家坦言,在互聯網發展初期,為了確保內容和信息的快速有效傳遞,“避風港原則”能夠平衡權利人、使用者、網絡平台方、受眾等各方利益。不過,隨着內容共享平台的快速發展,近年來“避風港原則”的適用有擴大化趨勢,甚至已成為某些平台侵權盜版的一種主要形式。

“該規則在適用時存在某種不均衡的情形,比如對於一些比較明顯的侵權事實,平台是否有事前的注意義務、排查義務,這些問題應該思考。”薛軍認為,平台是否擔責關鍵要看其有無相應的過錯,“避風港原則”只是判斷過錯適用的標準之一,不應該成為主導的原則。對於那些反覆存在、非常明顯、一望可知的侵權行為,平台不能用“避風港原則”來保護自己,這不應該成為平台躲避責任承擔的藉口。

結合近期幾起涉平台責任案件的宣判情況,張力認為,這釋放了一種明確的信號——“避風港原則”被濫用即將成為過去式。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曾對“避風港原則”進行細化,對構成“應知”的標準、構成侵權的條件等作出了可執行的規定。目前,著作權法正在修訂,可以考慮吸收之前司法實踐中積累的有益經驗,明確限制“避風港原則”的適用範圍,嚴格規範其適用條件。

“不同於起步階段,平台的經營交易模式正在發生變化,比如平台會一對一地與用户簽訂協議,有些平台甚至會參與抽成以從中獲利,這時候適用‘避風港原則’應該更加謹慎。初級階段是強調平台保護,現在要逐步壓實平台的責任,不能讓其縱容平台內的經營者、用户侵權,這是網絡治理的新的方向。”邱寶昌補充説。

如今,用户生成內容造成的侵權日益常見,但被侵權人想要順利維權並不容易,比如可能面臨侵權主體眾多且難以定位、平台與被侵權人力量對比懸殊、維權過程繁冗漫長、維權成本高等問題。

為此,受訪專家建議,相關部門應該制定修改相關法律以規範用户生成內容的發展,同時應注重打擊與之相關的版權侵權等行為,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探索“平台先行賠付”。平台也可以考慮採用過濾識別技術等方式,建立相應的審核機制、責任防範機制。就個人而言,要強化法律意識,避免因上傳內容不當造成侵權,發現自己被侵權的,可通過向平台投訴等方式積極維權,需要提起訴訟的要注意留存證據,比如做好相應的截屏公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