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將消失?國家宣佈不再保護24%利率的民間借貸!年化超200%的民間借貸羅生門

民法典+民間借貸利率降紅線高利貸、套路貸走向末路?

“高利貸”將消失?國家宣佈不再保護24%利率的民間借貸!年化超200%的民間借貸羅生門

  繼《民法典》明確禁止高利放貸之後,最高院聯合發改委發佈的《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下簡稱“《意見》”)提出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由此引發對民間借貸的關注和熱議。

  據記者瞭解,調整的初步意向是將參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修訂上限數值,約在15.4%左右。當這把達摩克里斯之劍落下時,非法放貸或民間高利貸會就此趕出市場還是會增加借錢難度反而變得更猖獗?

  “此《意見》文件是政策指向,不屬於司法或行政規章層面的明文規定,傳遞出的是保護民間金融借貸人的信號。”浙江省一位民間金融研究人士範琦告訴記者。

  他補充説,“現在討論的焦點在當司法規定無法把民間貸款利率和金融機構利率分開,小貸公司和私人借貸的成本會提升,依然會傳遞到借貸人層面。特別是民間私人借貸協議都在桌子底下,也不納入監管,結果就是高額的利率無法兑現反而容易滋生詐騙。”

  而《民法典》明確提出,禁止高利放貸,這在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中屬於首次。特別在借貸領域出現了諸多亂象,“校園貸”、“套路貸”、“裸貸”以及民間高利貸和互聯網貸款中的暴力催收、信息泄露等社會現象,既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也給社會經濟穩定帶來嚴重隱患,記者以金融企業涉“套路貸”烏龍和一則年化超200%的民間借貸羅生門為案例,探究在新法律法規下,“套路貸”、民間高利貸會走向末路?

  外貿信託涉“套路貸”風波

  外貿信託涉嫌“非法放貸”身陷輿論漩渦,是確有其事還是一場誤會?

  裁判文書網近日一則公告顯示,2016年11月10日,周某由於資金週轉需要向外貿信託借款52萬元,借款期間60個月,利息共計39萬元。周某將自己位於廣東省中山市的房產為該筆借款提供抵押,抵押期限為5年(2016年11月10日起)。

  在簽訂抵押合同當日,外貿信託要求周某與其關係人羅某簽訂一份委託合同,該合同約定原告授權羅某可對該抵押房屋進行賣房和收款,否則不予周某借款。在此種情形下,周某簽訂了委託合同,並於2016年12月8日在珠海市橫琴公證處對該委託合同進行了公證。但外貿信託實際發放貸款僅46萬元。

  後因周某延期還息,2017年4月10日,羅某在周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抵押房產以55萬元的價格出售。2017年4月21日,羅某向周某出具了賣房通知書。直到2017年12月28日,周某到中山房產局查詢才知道外貿信託、羅某已將抵押房產賣掉。當事人周某認為,2017年4月10日,該房產價值己經達到110萬元,羅某僅以55萬元就取得抵押房產,明顯低於市場價值,明顯不構成善意取得。

  法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就本案而言,被告羅某、外貿信託的行為涉嫌以“套路貸”的方式詐騙,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這是信託消金行業的房抵貸業務,因為有抵押物在風控上有把握,逾期還款後對處理抵押房產也是正常的流程。”一位西南地區從事消金業務的信託人士告訴記者。

  7月22日,外貿信託緊急回應《關於媒體報道“外貿信託涉嫌‘非法放貸’”的聲明》表示,其多年來開展包括個人貸款業務在內的各類貸款業務,均是在監管部門的直接監管及指導下依法合規開展,不存在未經許可、非法放貸的情況。

  一起年化超200%的民間借貸羅生門

  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也時常引發關注和熱議。浙江義烏是小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地區,民間資金充裕,衍生出各式的民間借貸卻始終裹挾着高利貸利滾利的陰影。2006年5月開始至今,浙江義烏商人劉忠信就因民間借貸糾紛陷入長達十幾年的訴訟泥潭。

  2006年5月16日,義烏商人劉忠信用公司為朋友做擔保,向自然人陳旭龍借款2075萬(75萬是利息),並蓋上公章,簽上姓名。約定利息使用半個月則每天25元/天/萬,如果一個月以上資金利息則為20元/天/萬。同年8月10日,劉忠信通過深圳發展銀行鳳凰支行,匯入陳旭龍妻子陳能芳與其女兒等建設銀行(6.120, 0.00, 0.00%)賬號還款1150萬,餘款因為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償還。

  大約一年的時間,羅生門事件開始上演。2008年6月,陳旭龍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不過,這次他出具的卻是另一張2500萬的欠條,且不承認之前劉忠信曾經還款1150萬。法院庭審現場,中間人張某發表證人證言時説,2007年11月29日,陳旭龍要劉忠信對之前借款的遺留問題做結算,按照7.5分利滾利計算,最後讓劉忠信簽下2500萬元借條和1300萬欠條各一張。劉忠信再次背上3800萬元債務。

  2008開年的兩個月,劉忠信分四次還款1100萬元給到陳旭龍,其餘款項則無法支付。同年9月,金華中院判決劉忠信十日內返還陳旭龍借款人民幣1450萬;再付陳旭龍借款利息54.81萬元。

  隨即,因無法接受判決結果,劉忠信及擔保方義烏恆信向浙江高院提出上訴。後來,浙江高院在調查過程中,陳旭龍承認曾經收到之前劉忠信還款1150萬,也承認2500萬借條來源於7.5月息高利貸事實,也認可借條出具後歸還的1100萬。但該高院調查筆錄只有陳旭龍當事方及其委託律師的簽字,而無劉忠信方面的簽字。

  隨後浙江省高院調解以900萬達成和解。然而,本案到此並未劃上句號,波瀾再起源於期間出現的一段三角債插曲。2009年2月,劉忠信遂受讓了第三方對陳旭龍的債權,並主張抵銷調解書中900萬元的債務。

  不過,劉忠信的抵債主張未得到法院的認可,遂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令他未曾料想的是,2016年8月,最高院駁回他的申訴。劉、陳二人抗辯10餘年,此案又回到最初的原點。

  2019年9月,義烏法院發佈結案通知:繼續執行劉忠信本金1450萬,利息總計1533.48餘萬的追討,合併執行2983.48餘萬。陳旭龍不服,於2019年10月28日再次提出異議,拿出月息7.5利滾利的高利貸訴求,要求繼續向劉忠信執行欠款人民幣本金1450萬,利息 6237.5907萬,合計人民幣7678.5907萬的請求。但義烏法院最終不予支持。

  據案件律師介紹:“截至2020年6月,除之前劉忠信已經歸還的1150萬和1100萬之外,劉忠信在義烏法院自願交納和扣劃資金合計2983.487529萬,本案合計執行資金超過5000萬,年化利息244.9%。若是按法律規定的最高利率年化24%計算,則案件至陳旭龍起訴時,劉忠信僅剩約232萬元本金尚未歸還。”“高利率約定事實被隱匿,實際交付金額與出借金額不一致。在疑似或涉及高利貸案件中多辯稱實際支付的利息遠高於借條中寫明的利息。”浙江省一位民間金融研究人士範琦告訴記者。

  套路貸、高利貸末路?

  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涉及到民間借貸的規定是禁止高利貸,也禁止“砍頭息”。

  今年5月15日,通過的《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涉及到民間借貸都做了明文規定,主要內容包括:單筆借款金額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計借款金額達到300萬元以上,借款本息餘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或累計向30人以上特定對象借款,具有上述3種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憑證報送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備案。

  隨後的7月份,《意見》明確抓緊修改完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堅決否定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放貸行為的效力,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此次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涉及到眾多互聯網金融、小貸機構、民間借貸領域,在專業人士看來,在當前複雜的國內國際形勢下,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其更深層次的政策主旨就在於建立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體系的監管鏈條與監管機制,維持金融行業在一個適度穩健的基礎上運行,目的還是用法律手段保障發展與穩定。

  目前市面上銀行的信用卡、消費金融公司產品若以年化計算大多超過了15%的利率限制,更倘若民間借貸。市場上一些存疑的聲音並不少見,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陳文認為:“如果將民間借貸利率控制在15%以內,民間借貸市場可能就不復存在,反而會倒逼那些根本不指望尋求司法支持的、具有破壞性的民間借貸在暗地中發展起來。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所依據的基準貸款利率應符合市場整體情況。不過,從司法角度看,利率的靈活性與法律規則的相對穩定,有時不能同時兼顧。”

來源:經濟觀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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