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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暴力催收再露頭,專家建議:加強司法催收,保障資產質量

由 沈建伏 發佈於 綜合

本文轉自【韓丹東/法治日報】;

●消費信貸的額度一般比較小,通過訴訟程序催收的成本比較高,又不瞭解其他催收方式,導致一些法律意識薄弱的中小型消費信貸企業選擇採取簡單、直接、粗暴的催收方式,比如威脅、恐嚇甚至使用暴力

司法催收有利於保障放貸方的合法利益,也可以避免暴力衝突,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但司法催收也存在一些弊端,例如過多的司法訴訟會引發外界對企業自身風控的質疑

對於企業來講,司法催收是其向法院起訴逾期客户,促使逾期客户還款。通過此舉,保障公司資產質量,實現可持續健康發展

法治日報8月5日消息,隨着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網絡經濟不斷崛起,人們對各個行業的消費性需求也隨之提高。在此背景之下,消費金融行業逐漸興起,P2P網貸行業應運而生,為人們提供了“超前消費”的渠道。

但網貸企業在貸後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催收等問題,始終被人們所關注。在這背後,尤以網貸企業和借款人的矛盾最為突出。

於網貸企業而言,一些網貸企業常用的催收手段是暴力催收,如電話騷擾、上門要賬等。還有有一些網貸企業採用司法催收的形式,如中銀、興業、北銀、中郵、華融等持牌消費金融公司起訴借款人的司法案件數量大增,而這每一個案件都是一筆“賬”。有媒體報道稱,僅持牌消費金融公司起訴借款人的涉案總金額就高達數百億元。

於借款人而言,面對互金平台發出的還款催收通知,一些逾期借款人常把“憑本事借的錢,為什麼要還”等痞性十足的話掛在嘴邊,甚至還有一些借款人抱團結成“反催收聯盟”。

《法治日報》記者近日採訪發現,目前暴力催收仍然普遍。然而,早在今年7月,銀保監會曾制定《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委託有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貸款清收。

受訪專家認為,暴力催收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更鼓勵司法催收,向法院起訴逾期客户,促使逾期客户還款,保障公司資產質量,最終實現可持續健康發展。

成本偏低週期較短,暴力催收並不可取

有的人借了網貸後抱着僥倖的心理不去償還,有些網貸企業為了儘快追回欠款用盡了各種手段。在此背景下,出現了暴力催收。暴力催收主要是指,債權人或者借款方以軟硬暴力甚至非法手段向借款人追回所欠的款項,包括本金、利息以及違約金等。

《法治日報》記者瞭解到,暴力催收主要方式有三種:一是使用高頻電話外呼方式催欠款人還款,甚至打給欠款人的親戚、朋友、同事等;二是上門對其本人以及家人進行威脅、恐嚇,甚至進行人身攻擊;三是到處散佈欠款人欠款的消息,或者在欠款人家的門上或樓道里噴寫某某欠款不還等字樣,甚至搬走欠款人家裏的東西等。

據湘潭大學信用風險管理學院院長顧敏康介紹,目前網貸行業的主要機構分為互聯網消費金融平台以及P2P平台。由於國家在開放整個金融市場的初期,造成了少部分平台過度追求個體利益,忽略了對風控體系的搭建,在風控體系不健全的情形下極容易導致客羣本身質量不高、貸款利率超過監管標準,從而導致此類機構整體信貸質量以及合作的催收機構資質偏低。

“另外,由於網貸業務審核快,資質要求低,很容易出現在信用卡上有逾期行為的債務人以貸養貸,而此類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心態都存在問題,在後期處理不良的催收過程中很容易衍生出一系列問題,因而可以將產生暴力催收的原因歸結在債權人、債務人、催收機構三方。”顧敏康説。

在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陳一天看來,消費信貸的額度一般比較小,通過訴訟程序催收的成本比較高,又不瞭解其他的催收方式,所以就促使一些法律意識薄弱的中小型消費信貸企業選擇採取簡單、直接、粗暴的催收方式,比如威脅、恐嚇甚至使用暴力。

“消費信貸單筆額度一般從幾萬元至十幾萬元,如果通過訴訟,至少還要有律師費、訴訟費等成本,而且時間跨度會比較長。一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至少要3個月,普通程序審理要6個月,如果加上二審與中間立案、排期、文書檔案傳送等時間,至判決生效至少可能要6至12個月的時間。如果在一個比較長的週期內,發生比較大量的訴訟催收案件,很可能會導致企業信用方面受到影響,而且直接影響到企業的正常經營。所以也就促使一些不夠規範、法律知識不足、法律意識薄弱的中小企業選擇了暴力等不恰當的方式,對逾期不良貸款進行催收。”陳一天説。

有威懾力具合法性,司法催收值得推廣

除了暴力催收外,《法治日報》記者瞭解到,如今,還有許多網貸平台選擇司法催收。公開資料顯示,今年前三季度,中銀消費金融裁判文書已有10050篇,中郵消費金融裁判文書已有7004篇。

北京市京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星水認為,司法催收可以使網貸平台加強自身合法性,促使網貸平台依法依規進行經營行為。同時,訴訟程序可以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在得到勝訴判決後,能夠向人民法院執行法庭申請強制執行,包括借款人的財產,從而保護出借人利益。如果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判決確定的義務,會被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受到限制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須消費行為的限制,這樣會對借款人產生約束,促使其儘快還款。

陳一天認為,司法催收是比較恰當的選擇,也是債權人在主張債權時既能實現債權,又能合理保障自身權益的方法。如果通過不規範的催收方式,還可能導致自身涉嫌刑事犯罪,所以通過律師函、支付令、仲裁、訴訟等合法形式催收債款,是金融企業應當掌握的最基本的債務催收方法,值得推廣。

在顧敏康看來,司法催收具有法律效應和公信力,能夠利用國家的威嚴及強制力對欠款人進行威懾和制裁,從而實現欠款的成功回收,並且可以通過法院的裁判來解決一定的糾紛,同時還能確保催收過程的合法合規性。但國家司法資源有限,這種貸後管理方式並不適用於所有個人不良信貸管理。

通過司法催收存在哪些問題或困難呢?

對此,顧敏康直言,目前能夠對接法院的線上平台機構有限,加之批量訴訟在整體司法體系中屬於新型模式,在目前採用案件終身制的情況下,法官出於風險考慮不願過多承接此類案件。對於線下而言,因此類案件規模大、金額小且覆蓋面廣,出於成本考慮目前還沒有專注於處理個人不良消費信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出現。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韓英偉認為:第一,聯繫不上債務人或者債務人不予配合,拉長了執行回款進度;第二,債務人自身沒有償還能力,導致判決無法執行,款項無法回收,甚至還浪費訴訟成本;第三,評估與拍賣程序存在障礙,債務人往往通過不予配合評估等方式,故意拖延訴訟進程,導致訴訟無法如期進行。

“週期較長、程序複雜、執行困難、證據不足、費用高。”張星水總結了司法催收存在的困難。

據業內人士稱,近年來,在最高法的大力推動下,“立案難、審判難、執行難”逐步得到緩解,各地法院尤其是市場經濟發達的一線城市的法院,越來越重視金融糾紛的司法化解。

在陳一天看來,對審判機關來説,如果能探索將金融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消費借貸糾紛作為獨立案由,並採用更為簡單的速裁程序進行審理,降低金融借貸企業的訴訟成本與案件審理週期、提高審判效率,將是比較好的選擇。

涉訴增多影響評價,不能説明風控不良

暴力催收明顯不可取,而司法催收又存在一些困難。在這種情況下,網貸平台應該怎麼做?

陳一天建議,如果借貸關係合法有效,且雙方之間不存在其他經濟糾紛,那麼網貸催收最有效的方式還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啓動督促程序。這個程序時間成本與經濟成本都是最低的,如果仍舊無法實現債權,可以再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催收。

“當然,仲裁的方式需要雙方在借貸合同中有明確選定的仲裁機構,仲裁條款要合法有效,才能在催收時直接申請仲裁。需要説明的是,已經約定了仲裁的,則具有排除訴訟的法律效力。仲裁條款沒有選定明確的仲裁機構,或者選定解決糾紛的機構不明確,同時約定了仲裁與訴訟兩種方式,則可能會導致仲裁條款無效,那麼就只能通過訴訟來處理。”陳一天説。

韓英偉直言,司法催收值得推廣,有利於保障放貸方的合法利益。並且,也可以避免暴力衝突,有利於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當然,司法催收不可避免地存在弊端,例如訴訟程序時間成本較高,過多的司法訴訟會引發外界對企業自身風控的質疑等。但是,綜合當下各種因素考慮,司法訴訟仍然是目前相對較合理的催收方式。

韓英偉建議:第一,網貸平台要加強借款人信用、資金還款能力的審核,以保障後期貸款清收;第二,網貸平台要加強平台合規性審查以及網貸合同內容的規範,以保障後期訴訟有效進行;第三,網貸平台要加強對催收人員合法合規的培訓,尤其是要注意固定相關證據,增強維權意識。

然而,《法治日報》記者瞭解到,如果司法催收多,該企業的訴訟也會隨之增加,會被人們認為風控有問題。

對此,顧敏康説,風控是對未來潛在風險的一種控制,對於金融機構來説,主要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實體性的大環境、經濟背景以及政策導向;二是好的風控並不是追求趨近於零的訴訟率或是完全規避潛在的問題,而是實現企業的利益最大化。

陳一天直言,現在社會信用體系比較透明,很多企業的信用狀況通過互聯網檢索就可以瞭解。大多數涉訴比較多的企業,會被查詢到存在“自身風險”,有比較多的訴訟案件。這種信用展示簡單、直觀,但並不明確精準,因為很少有人會再去仔細研究被查詢企業在所涉訴訟中是原告還是被告、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

“因此,涉訴增多,對社會評價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但這種影響來自簡單直觀卻並未明確精準的信用展示系統,這樣的評價並不客觀。”陳一天説。

在陳一天看來,換言之,敢於司法催收,其實意味着企業有自信能夠得到司法支持,這説明機構信貸合同的合規性。

“司法催收只是貸後管理的手段之一,並不是唯一手段,如果一家企業通過司法催收方式處置的資產佔總業務的比例很大,那也不能直接得出該公司有風控問題。對於企業來講,司法催收是其向法院起訴逾期客户,促使逾期客户還款,以保障公司資產質量,實現可持續健康發展。”張星水説。

(原題為《網貸催收陷困局暴力催收再露頭 專家建議加強司法催收保障資產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