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舊封建秩序崩潰而來的人口動盪,引發了大量農業工人長期失業問題。
16世紀30年代,亨利八世解散修道院也帶來了類似效應,原先生活在僧侶體制下的人被扔進了就業市場,大量麪包師、園丁和洗衣工因此失去了工作。
這些人加入了流浪大軍,從一個城鎮到另一個城鎮,遊蕩在英國各地。
與此同時,職業罪犯和雞鳴狗盜之輩也日益增多。
改造所和濟貧院應運而生,成為現代監獄出現之前管束這些難以控制的烏合之眾的手段。
1553年,國王愛德華六世將亨利八世於1520年在布萊德維爾(Bridewell)修建的宮殿,闢為“為道德——而非身體——畸形者而建的感化院”,其功能就是改造所。
在隨後的年月裏,羅馬天主教徒、不信奉聖公會的人和各種罪行輕微的罪犯被強行監禁在此。
17世紀30年代,初進感化院的流浪漢和娼妓通常會領受一頓鞭子,成年人12鞭,兒童減半。
1576年,英國議會授權在每個郡設立一所感化院。最終有300所被投入使用,其中有許多一直使用到19世紀。
彼時,經常可以見到教區事務員在地方官員的授命下在各自轄區內巡視,將流浪漢和無所事事的混混送進感化院。
一旦進了感化院,孰放孰留便完全由官員決定。
輕微違法者、流浪漢和窮困潦倒的人往往會被關在這裏,完成大量建設性的(但非常乏味的)任務。
他們製作的東西大部分會被出售,以維持感化院的日常開銷。這種做法為其他地方日後的監獄建設提供了借鑑。
感化院在改造所和濟貧院的發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後兩者最初的目的同樣是在現代監獄出現前的那些年月裏抑制潛在犯罪。
與現代監獄相比,這些機構彼此之間倒是更為相似,濟貧院運動之興起,即是為了控制貧困以及由愈演愈烈的貧困化衍生的社會問題。
由於年老、健康狀況不佳、精神疾病,很多人失去了養活自己的能力;此外,還有無法找到工作的人(這些人會被當成是不願工作)。
16世紀50年代的人普遍認為,任何身體健康但沒有工作的人,完全是出於個人的選擇而不去工作。當局為此制定了各種法規。
1552年,英國的一項法律規定,“任何有工作能力的男性或女性,如果拒絕勞動、無所事事達三天”,就要被用“燒紅的烙鐵在胸前”烙上代表“無業遊民”(vagrant)之意的字母“V”。
此外,這些人還會被“判給舉報他們的人為奴兩年”。
直到17世紀50年代,濟貧院才開始變為“現代意義上的濟貧院”。
在19世紀末監獄改革之前,因懶惰無業被判數年刑期的罪犯,通常會被安排從事各種“無價值的工作”,目的在於讓他們別閒着。
這些工作包括踩踏車、轉曲軸以及最枯燥的撿麻絮。
早期濟貧院裏那些被迫參與的造釘子、打麻繩、清理下水道等工作已然無聊透頂。
到了19世紀,罪犯更是被要求拆解長長的老舊焦油繩並將其分成單股或徒手拆解麻絮。
之後,這些麻繩麻絮會被塗上柏油,用於修補木船。
不過,隨着木船退出歷史舞台,這些工作也漸漸過時,雖然有報道説拆麻繩的活計一直沿用到20世紀,較踏車、曲軸更晚被淘汰。
與改造所類似,濟貧院也旨在樹立繁重勞動的改造價值,灌輸勤奮工作的道德倫理。
別以為只有英國人才會費盡心機地讓罪犯忙碌不停。約翰·霍華德便是在18世紀70年代參觀歐洲監獄時,從荷蘭人的監獄管理中獲得了啓發。
荷蘭有一種銼房,兩名罪犯每天要在裏面協力銼出至少50磅(23公斤)碎末。
將染料木粉碎以便製造印染粉末,是個費力的過程。依各個濟貧院而定,犯有重罪的男性罪犯每天可能要花10~12小時(與當時普通的工作時長形成鮮明對比)來為木工房準備粗料。
霍華德的報告中提到那些罪犯如何不停地工作,見不到三五成羣懶洋洋地在監獄大門邊遊蕩的人。
女性罪犯的勞動場所叫紡織房,她們在那裏從事紡織、縫紉和紡紗勞動。
此類勞動改造大多沒有固定期限,或期限不明確,其理念在於只有通過勞動才能實現改造。
這與大多數現代監獄無所事事的景象截然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