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

6月6日,省公安廳發佈消息,為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提升信訪法治化水平,推進“三零”單位創建工作,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建設更高層次的平安山西、法治山西,保障全省社會大局和諧穩定,省公安廳聯合省高院、省檢察院共同出台了《關於推進“三零”單位創建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5個方面推出35項舉措,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

在對擾亂信訪工作秩序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方面,有6項舉措。其中,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聚眾擾亂信訪工作秩序,情節嚴重,符合《刑法》規定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對危害公共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方面,有4條舉措。《意見》明確指出,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規定的,追究刑事責任。

在對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方面,有9條舉措。比如,採取口頭、書面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以侮辱、誹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以詐騙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規定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方面,有13條措施。《意見》明確,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囱、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製造社會影響的,應當積極組織解救;對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規定的,追究刑事責任。

在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方面,《意見》列出了3條舉措。如,信訪人員以信訪事項為由,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對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本意見所列以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置;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劉友旺)(來源:太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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