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人康明凱、邁克爾雙雙在華被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2020年6月19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為境外刺探國家秘密、情報罪,對加拿大籍被告人康明凱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2020年6月19日,遼寧省丹東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對加拿大籍被告人邁克爾·斯帕弗向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趙立堅在今天(19日)的外交部記者會上,應詢介紹了康、邁二人被起訴的情況。二人被訴的消息引發了西方媒體的高度關注,並就此對趙立堅發起了四個回合的“交鋒”,到最後,加拿大《環球郵報》甚至直接拋出了充滿惡意的問題:中方在“人質外交”上的立場是什麼?
首輪交鋒:借量刑假定中方干預司法
首先舉手的加拿大《環球郵報》問了一個有關量刑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國家秘密等章節,此類罪名可判處無期徒刑。另一章節稱情節嚴重者可判處死刑。那麼,這兩名加拿大公民是否有可能被判死刑?
加媒記者這個問題,確實有些聳人聽聞。尤其是對於他們的受眾——那些普遍支持廢除死刑的西方民眾。大多數歐美國家普遍信仰基督教,而基督教重要的理念即上帝創造了人,任何人、任何機構都無權剝奪他人的生命。
在這樣的文化背景下,拋出這樣的問題,無論中國外交部如何回答,都會給加拿大甚至是西方民眾造成較為負面的影響。
“我不回答假設性問題”,趙立堅表示,目前是提起公訴,後面才進入審判階段。
康明凱、邁克爾
據深圳衞視記者瞭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當前我國僅對康、邁二人提起公訴,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前其尚不能確定為有罪,更遑論對其量刑的輕重。
事實上,中方從未在任何場合將康、邁二人稱之為“罪犯”。二人是否構成什麼犯罪以及應當如何量刑,均由中國法院依法獨立判決,中國政府不以任何外交、政治目的對此司法案件予以干涉。
此外,“無期徒刑還是死刑”這一提問明顯有意誇大事態。法律學者告訴深圳衞視記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及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判刑基準,輕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重者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在另一個其他方面的問題後,加媒記者發起第二回合“交鋒”,完全重複了一遍這個“無期徒刑還是死刑”問題。趙立堅重申:目前的階段是對這兩名加拿大公民提起公訴,然後才進入審判階段。請你耐心等待。
交鋒升級:關聯孟案將司法問題外交化
加媒記者兩問後,路透社記者轉而問及孟晚舟事件:中方提起公訴的時間正值孟晚舟相關審理結束不久之後。很多人認為二者之間存在聯繫。中方對此有何評論?
將康、邁案與孟晚舟引渡案關聯背後的用意是“將司法問題外交化”。而這兩者有本質區別,原則上講,康、邁案不應在外交平台討論。
先説康明凱、邁克爾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條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中國檢察機關依法對康明凱、邁克爾提起公訴,中國法院依法對此進行審理,這完全是符合中國法律的規定。此問題僅涉及中方司法主權,因此不容他國對中方的主權行為指手畫腳。
再説孟晚舟案。
孟晚舟引渡案不僅僅是加拿大國內司法主權行使的問題,而涉及到國際條約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美國依據其與加拿大所訂立的引渡條約,向加方提出正式的引渡請求,加方則根據條約的內容對孟晚舟實施了逮捕。事實上,就對孟晚舟採取措施時其“涉嫌”的罪行,並不屬於加方國內司法管轄權的範圍,其對孟晚舟的逮捕行為屬於跨域的司法協助。
因此,孟晚舟案並非簡單的加方行使司法主權的問題,而實則是美、加雙方濫用其引渡條約,變相實現美方對於孟晚舟的跨境逮捕。對此濫用條約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行為,中方的抗議有利有節有據。
外媒記者將中方行使司法主權的行為與美、加雙方濫用條約的行為進行類比,將兩個案件相提並論,既無依據又失邏輯。其實質目的是將中方行使司法主權的行為外交化、政治化。
惡意交鋒:“人質外交?”
最後,加拿大《環球郵報》記者徑直提出了一個充滿火藥味的問題:中方在“人質外交”上的立場是什麼?
“你這是一個充滿惡意的問題,”趙立堅當即回擊,“我剛才已經把中方立場説得很清楚了。你最好去問問加拿大政府什麼是‘人質外交’。”
深圳衞視記者在現場留意到,趙立堅説完本已轉過頭去,不想與其“糾纏”。此時藍廳忽然非常安靜,大家都感受到了趙立堅的表態已經非常強硬了。停頓兩秒後,趙立堅再次轉回頭對他説:“你最好去問問加拿大政府,什麼是‘人質外交’。”
至此,加媒記者作罷。記者會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