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地產網訊:9月17日,港交所刊發諮詢文件,就建議在香港推行SPAC(特殊目的收購公司)上市機制徵詢市場意見。諮詢期由今日起計至10月31日為止,為期45日。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香港引入SPAC上市制度可為市場提供傳統首次公開招股以外的另一渠道,吸引更多來自大中華區、東南亞以至世界各地的公司來港上市。因此在今次引入SPAC上市機制的建議中增設保障措施,確保SPAC發起人具備豐富的經驗及良好的聲譽,並且以優質SPAC併購為目標。
就進行SPAC併購交易前的建議,諮詢文件指出,SPAC證券將僅限專業投資者認購和買賣。進行SPAC併購交易後買賣繼承公司的股份將不受此限;SPAC發起人須符合適合性及資格規定,而SPAC必須有至少一名SPAC發起人為證監會持牌公司並持有至少10%發起人股份。
發起人股份建議以首次公開發售日期的所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的30%為限;另外亦建議行使權證所造成的攤薄比率同樣限於30%;SPAC預期從首次公開發售籌集的資金須至少達10億港元。
有關SPAC併購交易的建議方面,繼承公司須符合所有新上市規定,包括最低市值規定及財務資格測試;獨立第三方投資須佔繼承公司預期市值的至少15%至25%,以驗證繼承公司的估值。
同時,SPAC併購交易須經SPAC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批准作實,但不包括SPAC發起人及其他擁有重大權益的股東;在下列情況發生前,SPAC必須先給予股東贖回股份的選項:進行SPAC併購交易、SPAC發起人有變動、以及物色合適的SPAC併購目標的期限延長。
至於清盤及除牌方面,如果SPAC未能在24個月內公佈SPAC併購交易,或未能在36個月內完成SPAC併購交易,SPAC必須清盤並將籌得的所有款項,和另加應計利息退還給股東,隨後聯交所會將SPAC除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