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斌
為指導各地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5月10日發佈第二十八批指導性案例,分別為江蘇某銀行申請執行監督案、湖北某房地產公司申請執行監督案、黑龍江何某申請執行監督案。
民事執行監督是指檢察機關依法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包括對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以及公證債權文書等法律文書的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認真履行民事執行監督職能,全面加強對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力求在破解“執行難”“執行亂”中與人民法院形成合力,做到監督與支持並重。2020年,全國檢察機關辦結執行監督案件48620件,提出檢察建議37427件,法院同期採納36754件。
最高檢第六檢察廳廳長馮小光説,此批指導性案例重點關注實踐中的常見高發法律適用問題和違法執行問題。如涉及對“訴訟保全中的擔保”與“反擔保”、“對執行行為的異議”與“對執行標的的異議”的區分認定;執行標的物評估結果嚴重失實及相應違法情形的監督;重申在執行程序中應當按照確定的執行依據進行強制執行,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應當遵循法定原則和程序。
馮小光説,全國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將以貫徹落實民法典為契機,用好“全國執行與法律監督工作平台”,堅持“監督與支持並重”的監督理念,持續關注推動解決“執行難”“執行亂”,克服民事執行監督工作起步較晚、監督質效不高等問題,切實強化民事執行監督職能,提高執行監督精準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