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
網絡暴力侵犯公民名譽權案件
法院透露,小丁(化名)和小鋭(化名)曾是同窗同學,倆人都是“90後”女生。小鋭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網絡社交平台長期發佈大量文字、圖片,稱小丁是老賴、涉嫌犯罪、服用精神藥物等,並在直播中發表上述言論,觀看人數達數千人。
小丁認為,小鋭的行為已對自己造成惡劣影響,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因此小丁訴至楊浦區法院,要求小鋭立即停止侵害小丁名譽權的行為,刪除在相關網絡平台上針對小丁發佈的文字、圖片及視頻,並向小丁賠禮道歉、賠償律師費損失。
小鋭辯稱,其在網絡社交平台上針對小丁發佈的相關言論是自己杜撰的,沒有事實依據,現認識到這種行為是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
楊浦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名譽權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基於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民事主體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
小鋭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網絡社交平台上發佈關於小丁的不實言論,在一定範圍內降低了小丁的社會評價,其行為已符合實施網絡暴力的行為標準,構成對小丁的名譽侵權。
因此,楊浦區法院判決,小鋭立即刪除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網絡社交平台上發佈的關於小丁的不實言論,向小丁書面道歉,並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發佈書面道歉信,以及承擔小丁為訴訟支出的律師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法院如何認定網絡暴力?
第一,行為人所發佈的信息內容具有明顯的攻擊性。信息內容具有對他人有意挑釁、侵犯的特點。
第二,行為人所發佈的信息內容具有明顯的惡意性。所發佈信息內容並非客觀事實,而具有謾罵、侮辱、誹謗的性質,會導致被評價者人格醜化、名譽受損。
第三,行為人所發佈的信息內容具有明顯的歧視性。信息內容體現了對相關事務的不平等評價,比如涉及種族歧視、性別歧視、地域歧視等。
第四,行為人所發佈的信息內容所涉主體具有明顯的指向性、特定性。通過信息中描述的被評價人特徵,可以明確知曉被評價者的具體身份。正因信息評價的明顯指向性,網絡暴力信息必然會涉及明確的受害者。
因網絡暴力所涉名譽侵權的規避方式及維權方式
來源:上海楊浦法院、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