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典型案例傳遞司法温度,用法治理念引領社會風尚。武鳴區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普法專欄,選取與羣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與社會熱點緊密相連的典型案件,深入挖掘藴含在“小案件”中的“大道理”,傳遞司法正能量。
聘請的司機與第三人有債務糾紛
卻擅自扣下貨物
挾貨要價
武鳴的一對父子有些倒黴
日前
武鳴區法院陸斡法庭
依法審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
成功替這對父子挽回損失
案情回顧
韋某父子共同對外承接輸變電工程施工業務,並向A公司購買價值約11萬元的貨物。在A公司安排下,韋某父子聘請潘某負責運輸。不曾想,這批貨物在裝車後竟沒能如約到達目的地!
原來,潘某將車開出廠區後,想到A公司還沒有結清自己的貨款,還多次推脱,自己求告無門,心中萌生出一個“歪”主意,隨即將車停在路邊,挾貨物向韋某父子要價。
A公司欠了我一筆貨款,你要不幫忙聯繫A公司,讓他們把我的錢還了,要不就自己先幫A公司把錢墊上,我才把這批貨給你們。
潘某
被扣留的貨物價值貴重且急需投入工程使用,目前又無力幫助潘某追討,權衡之下,韋某被迫只好與潘某簽訂了《付款協議》,並將15000元付給潘某以換取其扣留的貨物。當天下午,潘某在通過微信收到款後才將貨物送到原約定的收貨地點。
韋某認為,這顯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對雙方達成的付款協議予以撤銷,並要求潘某返還已支付的15000元並支付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
潘某要求韋某為其解決債務問題否則拒絕將貨物運送至韋某處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而韋某在其貨物受潘某控制而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為儘快取得貨物向潘某支付15000元,該行為系受潘某行為迫使而非出於真實意願,韋某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付款協議》。因本案中潘某對《付款協議》被撤銷存在過錯,韋某因此產生的損失潘某應當進行賠償,即潘某需要向韋某支付佔用上述款項過程中造成的利息損失。
綜上,依法判決撤銷韋某與潘某簽訂的《付款協議》;潘某向韋某返還15000元,並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説法
平等自願是民事主體在開展民事活動的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應當建立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維權應該通過正當合法的途徑進行。本案中潘某為取回A公司拖欠其的貨款,在實際控制貨物後,採用脅迫的方式要求韋某與其簽訂《付款協議》並支付款項的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其可以先積極與A公司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向相關組織申請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來維護自己的爭當權益。
文字:陸星佳
編輯:岑素嫺 排版:黃佳玉
校對:黃詩穎
審核:陳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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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武鳴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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