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西藏自治區工布江達縣人民檢察院公佈了一則起訴書,被告人劉某某明知時任某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的尼某某(另案處理)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收受賄賂,仍為尼某某提供幫助,檢方以貪污罪、受賄罪提起公訴。
起訴書顯示,劉某某,男,1983年生,漢族,大學本科,系林芝市某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三級警長。
【1】2017年至2019年,劉某某幫助局長貪污71.295萬元
局長尼某某貪污的70餘萬元中,包含劉某某幫助其貪污的公安局2017年國保情報信息費、“2.17”工程費共13.6萬元;公安局情報信息經費9.89萬元。
2018年警用裝備採購項目款13.08萬元;公安局2018年刑警特情經費、刑警禁毒特情經費13.1萬元。
公安局2019年警用裝備採購項目款21.625萬元。
【2】2018年至2019年,劉某某幫助局長收受賄賂款共54萬元
局長尼某某受賄的54萬元中,包含劉某某幫助其收受的28萬元項目回扣:2018年,公安局宣傳片製作項目實施前,尼某某指定好友李某某承接該項目,劉某某按尼某某要求從李某某處收取28萬元現金。
此外,劉某某還幫助尼某某收受譚某某給予的26萬元項目回扣:2019年,尼某某私自確定由譚某某承接公安局相關設備採購項目,劉某某按照尼某某的指示先後收取項目回扣共計26萬元。
劉某某將上述71.295萬元和54萬元以現金形式統一保管在警保室中,並按照尼某某個人要求,用於支付尼某某的消費欠款。
2020年初,尼某某要求劉某某將其保管的資金剩餘部分交給尼某某本人,劉某某明知尼某某要將上述工作經費、項目經費據為己有,仍將剩餘的120萬元現金從警保室取出後交給尼某某。
檢方認為,劉某某明知尼某某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仍然幫助尼某某貪污某縣公安局工作經費、項目經費,且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劉某某明知尼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取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仍然在尼某某受賄過程中幫助尼某某收受、保管、轉移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某在幫助尼某某實施貪污、受賄犯罪過程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在案發後,主動投案,向調查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可以減輕處罰。
【來源:九派新聞綜合12309中國檢察網】
聲明:此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有來源錯誤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權益,您可通過郵箱與我們取得聯繫,我們將及時進行處理。郵箱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