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则起诉书,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时任某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的尼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收受贿赂,仍为尼某某提供帮助,检方以贪污罪、受贿罪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刘某某,男,1983年生,汉族,大学本科,系林芝市某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三级警长。
【1】2017年至2019年,刘某某帮助局长贪污71.295万元
局长尼某某贪污的70余万元中,包含刘某某帮助其贪污的公安局2017年国保情报信息费、“2.17”工程费共13.6万元;公安局情报信息经费9.89万元。
2018年警用装备采购项目款13.08万元;公安局2018年刑警特情经费、刑警禁毒特情经费13.1万元。
公安局2019年警用装备采购项目款21.625万元。
【2】2018年至2019年,刘某某帮助局长收受贿赂款共54万元
局长尼某某受贿的54万元中,包含刘某某帮助其收受的28万元项目回扣:2018年,公安局宣传片制作项目实施前,尼某某指定好友李某某承接该项目,刘某某按尼某某要求从李某某处收取28万元现金。
此外,刘某某还帮助尼某某收受谭某某给予的26万元项目回扣:2019年,尼某某私自确定由谭某某承接公安局相关设备采购项目,刘某某按照尼某某的指示先后收取项目回扣共计26万元。
刘某某将上述71.295万元和54万元以现金形式统一保管在警保室中,并按照尼某某个人要求,用于支付尼某某的消费欠款。
2020年初,尼某某要求刘某某将其保管的资金剩余部分交给尼某某本人,刘某某明知尼某某要将上述工作经费、项目经费据为己有,仍将剩余的120万元现金从警保室取出后交给尼某某。
检方认为,刘某某明知尼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仍然帮助尼某某贪污某县公安局工作经费、项目经费,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某某明知尼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仍然在尼某某受贿过程中帮助尼某某收受、保管、转移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在帮助尼某某实施贪污、受贿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向调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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