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律師發展前景廣闊
◆ 民法典明確規定遺產管理人制度
◆ 利於財富順利傳承避免遺產損失
◆ 律師專業中立信用好具先天優勢
◆ 可適當擴大遺產管理人選任路徑
□ 事業發展新觀察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蔡長春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律師協會完成深圳市遺產管理人律師庫相關工作,經層層篩選、嚴格把關,共有357名律師成為深圳市遺產管理人律師庫成員。
“為加強對入庫律師的管理,提升入庫律師的服務水平,我們專門制定並公佈了相關管理規定和操作指引。”深圳律協副會長尹成剛告訴《法治日報》記者。
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將發揮哪些積極作用?這一新興業務未來前景如何?帶着這些問題,記者近日採訪了尹成剛和多位從事相關業務的律師。
悄然興起
“財產的事情有了安排,從此再也不用擔心了!”拿到公證書後,當事人冼老太欣慰地説。
1月29日,在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主任易美玲律師團隊的指導下,冼老太在廣東省廣州市某公證處訂立了公證遺囑,明確指定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在遺囑生效後作為其遺囑的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履行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相關權利和義務。
易美玲告訴記者,今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後,諮詢、來訪中關於遺囑的比例顯著上升,遺產管理人及這一法律角色的重要性及價值,得到羣眾普遍認可。
遺產管理人律師為何會悄然興起?
尹成剛解釋説,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並對遺產管理人提出具體要求,律師作為專業的法律服務主體,將成為最主要的遺產管理人。
作為較早從事財富管理與家族傳承法律服務的律師,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財富管理專業組負責人之一的薛京早在民法典出台前,就依據繼承法做過很多類似遺產管理人的相關工作,並擔任了一些家族創始人遺囑的執行人。
“根據民法典規定,無論有無遺囑、遺產多寡及有無繼承人,繼承過程都要產生遺產管理人這一角色。”薛京告訴記者,遺產管理人制度的誕生,與國民財富的積累與遺產範圍種類、所涉法律關係日益複雜有關,為了實現國民財富的順利傳承,避免代際繼承導致的遺產損失,順利完成遺產分配、減少爭議與訴累,遺產管理人無疑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角色創設。
對於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將承擔哪些具體工作,尹成剛告訴記者,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將履行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按照遺囑或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等職責。
“以上職責規定較為籠統,事實上,遺產管理過程中會出現諸多具體問題,包括這些職責權限的邊界、以何種方式具體履職等,都要在實踐中逐步探索完善。”尹成剛解釋説。
為了便於理解,薛京打了個比方:“自然人的遺產管理人比較像公司註銷解散的清算組,把該還的錢還了、該追的債權追了,最後分配剩餘財產,結束一個法律主體所涉的全部法律關係。”
優勢諸多
今年2月,在深圳市遺產管理人律師庫成員杜芹和曹夢珊的推動下,深圳市寶安公證處出具了全市首例《遺產管理人資格公證書》。
杜芹告訴記者,此案中,被繼承人是當地一名企業家,去年2月聘請她和曹夢珊為家庭財產做傳承規劃,去年年底這名企業家去世。今年1月,這名企業家的繼承人一致推選委任兩位律師做遺產管理人,處理房產、股權、證券、存款等資產以及債權、債務,目前相關工作正在有條不紊地進行中。
“律師是天然適合擔任遺產管理人的專業人士,尤其是家庭的私人財富律師,因為其具備信任與專業雙重屬性。”薛京自信地對記者説。
對於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的優勢,尹成剛也十分肯定。他將之總結為:專業、中立、信用好。
“遺產管理中,債權債務的處理、遺囑效力的判斷、繼承份額的法律確定、繼承手續的辦理等,都需要運用大量法律知識。深諳法律的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有着天然的專業優勢。”尹成剛介紹説,這主要體現在律師對遺產處理涉及的遺囑形式、遺囑效力的判斷優於其他人員;對法律規定的遺產處理程序較為熟悉;對防止遺產毀損、滅失更具專業的法律技術;熟悉社會知識、心理知識、調解知識,能綜合運用情理法解決遺產問題等方面。
尹成剛注意到,律師作為專業的第三方主體,有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有效監管,比之由繼承人本人做遺產管理人有“中立”“公正”的優勢,信用度更是遠超其他中介機構。
“律師作為遺產管理人雖有優勢,但律師也需要交流學習,防控相關風險,因此有必要利用協會優勢,提供交流平台,並通過必要的審查、管理、培訓等方式,不斷提升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的能力水平,律師庫正是由此而來。”尹成剛補充道,律師庫是動態的,不僅會吸收符合條件的律師加入,也會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入庫律師進行除名處理,以保證入庫律師的整體水平。
大有可為
“很多入庫律師在沒有入庫前已經辦理過相關業務,入庫後則會更加積極且規範地開展工作。”尹成剛對記者説。
尹成剛認為,近年來,人民羣眾的財富積累日益增多,財富代際傳承需求上升,而遺產繼承涉及幾代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沒有專業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很容易發生紛爭,甚至出現更多訴累。
“因此,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能有效消弭或減少遺產糾紛,對遺產進行更加有效的管理和處置。”尹成剛認為,遺產管理人律師將大有可為。
薛京預測,民法典實施後,律師接受委託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情況將越來越多。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只要有遺產繼承就會有遺產管理人,而遺產和繼承關係越複雜,管理遺產就越需要專業支撐,律師介入的空間也就越大。”薛京説。
尹成剛提醒道,雖然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前景廣闊,但在實踐探索中也要直面一些客觀問題。
“比如遺產管理人的權利來源是什麼?”尹成剛舉例説,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目前遺囑指定這一路徑是確定的,而在現實生活中,諸多遺產繼承糾紛極少有提前設定遺囑執行人的;此外,民法典規定在繼承人中推選產生遺囑執行人,通常理解為在繼承人資格範圍內推選,這無疑壓縮了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的空間。
尹成剛建議,改變現有這種侷限性的遺產管理人權利來源路徑,按照類似個人破產管理人的情況處理,由法院組建律師遺產管理人庫,在繼承案件辦理中,法院可依法從遺產管理人庫中選擇律師擔任。
“這樣可以擴大遺產管理人的選任路徑,充分發揮律師專業優勢做好遺產管理工作,進而分流和減少繼承爭議案件,減輕法院繼承案件數量大的壓力。”尹成剛建議,深圳可行使特區立法權,推動遺產管理人條例立法,讓遺產管理人更好地發揮作用。
薛京告訴記者,目前,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還存在一些瓶頸問題,如服務對象遺產線索未預先整理,遺產清理難度大;服務對象個人財產法律關係不清晰,遺產保護有難度;律師工作量難評估,管理費用難明確等。
“在我國港澳台地區及歐美很多國家早已實行遺產管理人制度,民法典中規定遺產管理人制度可謂恰逢其時。”易美玲發現,仍有一些羣眾對於遺囑和遺產管理人存有忌諱心理,或者認為立遺囑和選定遺產管理人是件重要但不緊急的事,並不急於採取行動。
“雖然仍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且一些羣眾對遺產管理人制度不是很瞭解,但從長遠來看,遺產管理人一定會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可及踐行。”易美玲説,隨之而來的將是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得到更多肯定,甚至形成“立遺囑,找律師”“選遺產管理人,找律師”的普遍認知。
來源:法治日報——法制網